意旨
有关拟参选人賸余之政治献金,其依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1项第4款规定留供“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系指基于参加公职人员选举需要之支出,虽不以2年内举办之公职人员选举为限,惟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意旨,仍须于首次申报后2年内支出者始有其适用。 内政部94年2月16日台内民字第094006009312号函送本部94年1月17日召开“研商政治献金法适用疑义案”会议纪录陆、临时动议讨论提案之决议与本函解释不符部分,停止适用。 注:内政部94.2.16台内民字第09400609312号规定: 依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2项规定,拟参选人賸余之政治献金得于首次申报后留用2年,有关其依同条第1项第4款规定“留供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系指2年内举办之公职人员选举而言
刑法第78条第1项本文规定:“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后6月以内,撤销其假释。”不分受假释人是否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无基于特别预防考量,使其再入监执行残刑之必要之具体情状,仅因该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销其假释,致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无特别预防考量必要之个案受假释人,均再入监执行残刑,于此范围内,其所采取之手段,就目的之达成言,尚非必要,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开规定修正前,相关机关就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应依本解释意旨,个案审酌是否撤销其假释
被认领人与认领人间无真实之血缘关系,其认领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34号判决认:“按因认领而发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须被认领人与认领人间具有真实之血缘关系,否则其认领为无效,此时利害关系人均得提起认领无效之诉。而该诉讼事涉公益,依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项准用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五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关于认诺及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之效力之规定,于该事件不适用之;法院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实,并应依职权调查证据。是当事人对于被认领人与认领人间有无真实之血缘关系存在,如生争执,自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不配合为血缘鉴定,即使他方受不利之判决
这幅画名称中的的英文Babel,又称为 Babylon,所以又可称为《巴比伦塔》。巴比伦塔的故事描述在旧约圣经《创世纪》篇﹝Genesis 11: 1-9﹞,地球的人民违背上帝的意旨建立一座可以到达天堂的巨大庙塔。 老布勒哲尔把此一杰作画成人类虚荣与无常的比喻,他一方面以巨大的建筑压跨下面的城市,一方面又以未完成与不确实的建筑造成脆弱不安的印象
想立遗嘱但怕之后有纠纷,所以想做遗嘱公证,公证要找谁? 家里的长辈想要预立遗嘱,但担心以后会有纠纷,所以想要一并公证。遗嘱要公证的话要去找谁?可以找律师公证吗?还是要找公证人?法院的公证人或民间的公证人都可以吗? 遗嘱有很多法定的方式[1],如果长辈想要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依据民法规定,必须指定2人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在公证人面前口头陈述遗嘱的意思,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过见证人认可后,记上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和遗嘱人一起签名[2]。 因此,从条文可以知道,公证遗嘱要找公证人,而不是律师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情节重大者”,应将其事实、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所定期间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厂商构成前述事由,成为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不良厂商”,于特定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为建立公平公开采购程序,维护公平公正之竞争市场,订立政府采购法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按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民法第99条第1项定有明文。次按法律行为之附停止条件,系指该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系于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之成就
问题:劳工自请离职时之预告期间如何计算? 1.按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第2项及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第1款终止契约者,均应履行预告义务,而终止契约权性质属形成权,于劳工未履行预告时,劳工终止契约仍属有效。 又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2项系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而同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2.另,“预告期间制度,目的在使被终止劳动契约之一方因相对人终止劳动契约时,有足够时间可安排工作之调整和因应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7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7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佳 上列受刑人因杀人未遂等案件,声请人声请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109 年度执声付字第73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佳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佳因杀人未遂等案件,经本院合计判 处应执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确定,于民国103 年9 月25日送监执 行,嗣经法务部于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释在案,依刑法第93条 第2 项之规定,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81 条第1 项规定,声请裁定等语。本院审核有关文件,认声请为正 当,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81 条第1 项、刑法第93条第2 项、第96 条但书,裁定如主文
解释争点: 满14岁前已参加叛乱组织之人之刑责? 解释文: 未满十四岁人参加叛乱组织,于满十四岁时,尚未经自首,亦无其他事实证明其确已脱离者,自应负刑事责任。本院释字第六十八号解释并应有其适用。(注:依据司法院释字第五五六号解释,本解释与该解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予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