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非
有关政治献金法第12条规定期间外之捐赠处理疑义案。 一、案内受赠者是否属本法所称之拟参选人1节,依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拟参选人指于第12条规定之期间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或有意登记参选公职之人员。案内受赠者系于本法第12条所定期间之外收受政治献金,尚非属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之“拟参选人”
说明: 领队或称总经理,在球队中主管球团经营与人事调动的负责人。包括球队经营方面的薪资磋商、票房营收;人事方面的编成异动、选秀、球员交易、争取自由球员、一二军升降等。凡不属于场上调度的部分,均由总经理所主导,因而也有着总管的说法
刑法第78条第1项本文规定:“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后6月以内,撤销其假释。”不分受假释人是否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无基于特别预防考量,使其再入监执行残刑之必要之具体情状,仅因该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销其假释,致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无特别预防考量必要之个案受假释人,均再入监执行残刑,于此范围内,其所采取之手段,就目的之达成言,尚非必要,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开规定修正前,相关机关就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应依本解释意旨,个案审酌是否撤销其假释
按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第12条第1项第3款、第4款及其施行细则第20条第1项规定,进修成绩优良(即进修成绩各科均及格且平均达70分以上)者,得给予部分费用补助。有关进修成绩各科是否均及格,应依进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查“国立空中大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凡期中、末考试皆缺考者,该科即不列入学期学业平均及毕业平均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情节重大者”,应将其事实、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所定期间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厂商构成前述事由,成为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不良厂商”,于特定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为建立公平公开采购程序,维护公平公正之竞争市场,订立政府采购法
查宜兰县政府前于109年7月28日向本部公路总局请求补助“头城台2线头城段道路改善可行性研究”经费800万元,案经公路总局回复因台2线宜兰境内─福隆至头城段刻正推动双向四车道拓宽计划,爰建议俟台2线拓宽完成后,视交通需求再行启动台2线高架道路可行性评估,并建议可行性费用由宜兰县政府自筹。 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召开“中央与地方建设协调会报”─宜兰县政府第18场会议,并将本议题纳入讨论,与会陈欧珀委员、宜兰市江市长等出席人员均提出建议由交通部就东部地区往返北部之交通改善进行一整体性规划,并获致结论略以:“请交通部就宜花东往返台北进行整体规划,并提出交通改善方案”,爰后续交通部将依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会议结论办理整体规划作业,并依后续规划成果报告所提改善方案逐步推动。有关本次部分媒体所提“宜兰快速道路拍板”一节,尚非属实,特此澄清
有关政治献金法第12条规定期间外之捐赠处理疑义案。 一、案内受赠者是否属本法所称之拟参选人1节,依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拟参选人指于第12条规定之期间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或有意登记参选公职之人员。案内受赠者系于本法第12条所定期间之外收受政治献金,尚非属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之“拟参选人”
被告陈世峰杀人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号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亦依职权迳送本院审判,本院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0号判决驳回上诉,已告确定。 第二审判决认定陈世峰患有精神官能性忧郁症、酒精依赖及睡眠障碍等精神疾病,与被害人萧国良为朋友关系,于104年11月8日傍晚6、7时许,因萧国良犯毁损等罪被判处拘役45日确定,将于翌(9)日到案执行,2人相约一同在彰化县社头乡(下称社头乡)老人会馆外凉亭处饮用小米酒。饮毕陈世峰先返回住处后,再于104年11月8日晚间7时49分许,沿社头乡忠孝一路往忠义路方向步行,并于晚间7时50分许行至萧国良位在社头乡旧社村南势巷6号住处,随后即基于杀人之犯意,持金属锐器(未扣案)砍杀萧国良之头部15处、左手10处、右手6处、左膝2处、右膝2处及左胸1处共36处,致萧国良受有数十处砍创、穿刺伤,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等犯行事证明确,因而撤销第一审此部分之死刑判决,改判仍论以杀人罪,并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2月27日消息 据金融时报网站报道,定于每年2月下旬举办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是电信行业的盛会。今年MWC吸引了约10万人参加,与会者来自通信界的各个行业,从基站制造商到移动设备制造商,也包括手机应用程序开发商。 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5G)成为本届MWC关注的焦点
张贴者: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 ]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有关股票孳息他益之信托,如委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时,已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余;或委托人对被投资公司之盈余分配具有控制权,于签订信托契约后,经由盈余分配决议,将订约时原应由委托人获配之股利,藉信托形式,改由受益人取得,其实质与委任受托人领取孳息再赠与受益人之情形并无不同,依实质课税原则,委托人应就该孳息(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嗣该部分孳息交付与受益人时,应依法申报赠与税。 该局指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为A公司大股东及董事,A公司于96年2月26日经董事会决议分配95年度盈余,于同年4月15日召开股东会,甲君旋于同年4月30日与子乙君签订信托契约,约定以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80万股信托与子乙君,信托期间1年,信托期间孳息之受益人为子女乙君等3人。嗣乙君受托信托财产专户将A公司配发之96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别转汇予子女3 人,金额合计3百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