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文
各位早上好,今天的问题很有意思,虽然基本不过却很要命,离职前的预告期间可以说是陷阱满满,一个不注意,就有可能让劳资双方中奖,所以今天我们来针对这个主题做分享! 一、找工作可以用什么假,法无明文规定: 找工作可以用什么假?法律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依个人的经验来说,只要不用病假的话,其实无论是事假、特别休假其实都是可行的,但有些细节要注意,待会在后面我会再做说明。 二、有一种假叫‘谋职假’,但要有条件才可以成立: 不是有一种假叫谋职假吗?是的,不过啊这有成立要件,那就是员工被公司资遣的时候,员工才会有权利要求有谋职假,所以我们反推回来,如果是员工自请离职的时候,还会有这种假的适用吗?答案是不行喔,所以不要以为只要找工作就可以有谋职假,看清楚上面的规范! 三、请特休找工作是一个很‘笨’的方式,为什么? 如果是我个人的话,我不会请特休来找工作,因为特休在离职前没有休毕的话,是可以要求公司结算成日薪,看看上面反黄的部分就可以清楚知道,在工作没有着落前,留多一些钱在身上是保险的,贸然把特休全部用完,是一个不明智的方式。 四、雇主得拒绝员工请特休吗? 实务上正反两面的说法都有,不过有一个要特别的注意,那就是申请特别休假是否符合公司的请假程序,在实务上也有过员工没有遵守公司的请假规则,结果请假不成反成为‘旷职’,所以我会认为公司是可以‘有条件拒绝’员工特休之申请的,所以这位网友要先看清楚公司的请假程序,这才是关键,当然如果公司没有规定就硬性规定员工不得请特休,那当然是违法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200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孟某系某乡广播站站长,其妻单位要改制,急需资金10万元与其他职工参与买断公司资产,个人搞经营,孟某于是找到时任该乡财政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要求张某从其财政所暂借10万元。张某与孟某商议,若将公款借给个人在账面上无法处理,遂各自代表财政所和广播站签订一份广播站借财政所10万元、期限1月、利息8厘的借款合同,通过这种单位之间资金拆借的形式来掩人耳目。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财政所对出借的款项也已入账处理,但广播站未开借据,也未入账,且广播站财务人员对这一事情全然不晓
有关政治献金法第12条规定期间外之捐赠处理疑义案。 一、案内受赠者是否属本法所称之拟参选人1节,依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拟参选人指于第12条规定之期间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或有意登记参选公职之人员。案内受赠者系于本法第12条所定期间之外收受政治献金,尚非属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之“拟参选人”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法规释例内容: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现为大陆委员会)91 年7 月15 日陆港字第0910012408号函略以,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港澳条例)第1 条第2 项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除本条例有明文规定者外,不适用之。”港澳条例关于香港或澳门居民得否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相关规定申领一次抚慰金,并无明文规定,相关规定亦未有所修正,故香港居民依照现行规定,应认为无法适用两岸条例第26 条之1 第3 项请领一次抚慰金之相关规定
需要还钱的。撕毁欠条,毁灭代表债权的有利证据,无疑会使被害人陷入丧失财产的严重危险,可在有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后,对撕毁欠条的赖账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但当欠条是债务关系的***凭证时,行为具有明显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意以欺骗的方式取得并消灭债务关系凭证,以实现非法占有,且情节严重,即直接阻碍了债权人司法救济,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作为犯罪论处
今年5月24日所作成的释字748号解释,认为民法婚姻章规定,没有让同性别的两个人,可以为经营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关系”,违反了宪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权。解释文最后要求有关机关应在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的话,同性二人可以依民法婚姻章规定,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命令各公共部门及公共机构的领导人,应从领导或主管人员当中又或行政委员会或等同机关成员之中,指定若干工作的负责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各公共部门及公共机构的领导人,应从领导或主管人员当中,又或行政委员会或等同机关成员之中,指定下列工作的负责人: (一)就内部运作方面以及就与其部门或机构经常接触的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机构在职务上的联系方面的简化、合理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编制研究报告并提交建议书; (二)就各附属单位执行按上项规定而订定的计划或由政府订定的计划的情况,作出核实和评估; 二、本批示的规定适用于公共行政当局的所有部门及机构,包括市政机构及公务法人,但不适用于咨询机构及驻外代表机构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