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文
有关政治献金法第12条规定期间外之捐赠处理疑义案。 一、案内受赠者是否属本法所称之拟参选人1节,依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拟参选人指于第12条规定之期间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或有意登记参选公职之人员。案内受赠者系于本法第12条所定期间之外收受政治献金,尚非属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之“拟参选人”
各位早上好,今天的问题很有意思,虽然基本不过却很要命,离职前的预告期间可以说是陷阱满满,一个不注意,就有可能让劳资双方中奖,所以今天我们来针对这个主题做分享! 一、找工作可以用什么假,法无明文规定: 找工作可以用什么假?法律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依个人的经验来说,只要不用病假的话,其实无论是事假、特别休假其实都是可行的,但有些细节要注意,待会在后面我会再做说明。 二、有一种假叫‘谋职假’,但要有条件才可以成立: 不是有一种假叫谋职假吗?是的,不过啊这有成立要件,那就是员工被公司资遣的时候,员工才会有权利要求有谋职假,所以我们反推回来,如果是员工自请离职的时候,还会有这种假的适用吗?答案是不行喔,所以不要以为只要找工作就可以有谋职假,看清楚上面的规范! 三、请特休找工作是一个很‘笨’的方式,为什么? 如果是我个人的话,我不会请特休来找工作,因为特休在离职前没有休毕的话,是可以要求公司结算成日薪,看看上面反黄的部分就可以清楚知道,在工作没有着落前,留多一些钱在身上是保险的,贸然把特休全部用完,是一个不明智的方式。 四、雇主得拒绝员工请特休吗? 实务上正反两面的说法都有,不过有一个要特别的注意,那就是申请特别休假是否符合公司的请假程序,在实务上也有过员工没有遵守公司的请假规则,结果请假不成反成为‘旷职’,所以我会认为公司是可以‘有条件拒绝’员工特休之申请的,所以这位网友要先看清楚公司的请假程序,这才是关键,当然如果公司没有规定就硬性规定员工不得请特休,那当然是违法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新修订的《商标法》,作出了一项正本清源的规定,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与其说是厘清,不如说是扫盲。“驰名商标”概念风行多年,在公众心里形成了一种认知,就是从字面理解它,无非是著名、知名之类
200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孟某系某乡广播站站长,其妻单位要改制,急需资金10万元与其他职工参与买断公司资产,个人搞经营,孟某于是找到时任该乡财政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要求张某从其财政所暂借10万元。张某与孟某商议,若将公款借给个人在账面上无法处理,遂各自代表财政所和广播站签订一份广播站借财政所10万元、期限1月、利息8厘的借款合同,通过这种单位之间资金拆借的形式来掩人耳目。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财政所对出借的款项也已入账处理,但广播站未开借据,也未入账,且广播站财务人员对这一事情全然不晓
有关政治献金法第12条规定期间外之捐赠处理疑义案。 一、案内受赠者是否属本法所称之拟参选人1节,依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拟参选人指于第12条规定之期间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或有意登记参选公职之人员。案内受赠者系于本法第12条所定期间之外收受政治献金,尚非属本法第2条第5款规定之“拟参选人”
亲属捐肝首先要符合法律的亲等规定,且必须确保捐赠者完全出于自由意愿。我国只允许五亲等内的血亲或姻亲可活体捐赠,且如果要捐给自己的先生或太太,两人必须生有子女或结婚2年以上,以杜绝为了捐肝而结婚。 未成年者不能捐赠,若介于18至20岁,须送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回归法》(希伯来文:חֹוק הַשְׁבוּת)系以色列喺1950年7月5号通过嘅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目的系方便流散海外嘅犹太人移居以色列,并获得以色列国籍[1]。《回归法》嘅第一条就开门见山恁讲明:“凡犹太人者,皆有以上升者(希伯来文:עלייה,指自愿移居以色列嘅犹太人)之身份,移居本国之权利。”[2] 1954年同1970年,以色列国会两次修订过《回归法》,其中1970年嘅修订案规定:犹太人嘅混血子孙(唔包括曾孙同玄孙等)、犹太人嘅配偶、犹太人嘅混血子孙嘅配偶,都可以通过《回归法》移居以色列,并获得以色列国籍,但系自愿改信其他宗教嘅前犹太教徒就唔得[2]
受辅助宣告人提起离婚诉讼,是否须辅助人同意? 民法第15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受辅助宣告之人为下列行为时,应经辅助人同意:三、为诉讼行为。”提起离婚诉讼,当然是一种诉讼行为,一般人就会理所当然得认为受辅助宣告人若要打离婚官司,需要辅助人的同意始得,但其实不然。 102年5月8日以前的民事诉讼法第571条之1规定:“受辅助宣告之人于婚姻事件有诉讼能力,为诉讼行为时,无须经辅助人同意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