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
200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孟某系某乡广播站站长,其妻单位要改制,急需资金10万元与其他职工参与买断公司资产,个人搞经营,孟某于是找到时任该乡财政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要求张某从其财政所暂借10万元。张某与孟某商议,若将公款借给个人在账面上无法处理,遂各自代表财政所和广播站签订一份广播站借财政所10万元、期限1月、利息8厘的借款合同,通过这种单位之间资金拆借的形式来掩人耳目。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财政所对出借的款项也已入账处理,但广播站未开借据,也未入账,且广播站财务人员对这一事情全然不晓
朱晨宁 2020年7月25日 下午6:00 30年前白手起家的杨超群,经营瀚荃至今从没赔过钱。(图/张文玠摄) 走过30年,瀚荃从一间小小的贸易公司,变身电子零组件集团,年年配发现金股利。但近年来,瀚荃董事长杨超群的名字,常和“扬华实业虚假交易案”连在一起
【刑事法律】持棍殴打头部,究竟为伤害还是杀人未遂? 李姓男子因工作问题经常与洪姓女课长发生争执,在离职前的尾牙宴上向同事放话“过年后有好戏可看”,之后持铁棍埋伏在洪女回家路上,并将对方打到头破血流,检察官将李男依杀人未遂罪起诉,是什么原因呢? 刑法第271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罚金。”;刑法第277条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故意开车撞人逃逸,会构成肇事逃逸罪吗? 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项之罪,驾驶人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在110年5月修法后,其实已经把“肇事”字眼改成“发生交通事故”了,但大家已经很习惯称这条是肇事逃逸罪,所以我们就还是用肇事逃逸罪来讲吧
最近,又发生把他人个人资料Po在网络上,而遭法院判刑之新闻案例。 依据起诉书的内容,大略是说被告林先生明知对于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经个人同意外,应于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是,林先生与告诉人古先生在国道发生行车纠纷,而取得国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因此得知古先生的移动电话号码及车牌号码后,竟意图损害古先生之隐私权,基于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犯意,在脸书爆料公社将古先生的出生年次、职业等个人隐私资料,以此方式借由网络肉搜古先生而非法利用他人个人资料
甲、乙、丙、丁4人为某区清洁队队员,甲、乙为清洁车司机,丙、丁为随车人员,渠等负责收取垃圾之区域内小型工厂林立,故除家户产生之一般废弃物外,亦产生事业废弃物,收取垃圾时须现场认定是否为事业废弃物而决定是否拒收。当地厂商为恐清洁队将所产生一般废弃物认定为事业废弃物,借此刁难拒收,或贪图不用等候垃圾车节省时间便利,遂基于行贿之意思按月支付款项予甲、乙、丙、丁4人,渠等4人亦基于职务上行为要求贿赂之概括犯意而收受款项再平分花用。 本案经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甲、乙、丙、丁4人各被判处2年至5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帮助犯之成立,系以帮助之意思,对于正犯资以助力,而未参与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故行为人主观上认识被帮助者正欲从事犯罪或系正在从事犯罪,而其行为足以帮助他人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者,即具有帮助故意,且不以直接故意( 确定故意)为必要,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亦属之。又行为人是否认识正犯所实施之犯罪,而基于帮助犯意施以助力 ,属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帮助犯意之内在状态,除行为人一 己之供述外,法院非不能审酌行为人智识程度、社会经验、 生活背景、接触有关资讯情形等个人客观情状相关事证,综合判断行为人该主观认识情形,为其事实认定。原判决综合上诉人不利于己部分之供述,证人即被害人庄00、孙00 、邹00、何00、黄00、吴00、曾00、黄00、张00、谭00、吴00、林00、陈00等13人之证词,暨案内其他证据资料,相互勾稽结果,分别定其取舍资为判断 ,凭为认定上诉人有帮助洗钱之犯罪事实,依序记明所凭之证据及认定之理由
我受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钟火旺等诈骗罪案上诉人陈艺棋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陈艺棋,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台中沙鹿一名工程师,怀疑妻子外遇,今年四月底夫妻俩争吵后,丈夫竟然持刀,当着两名幼子面前,砍妻子70刀致死,还当场自残,而工程师行凶后却辩称“没有杀人犯意”,检察官认为他毫无悔意,还造成小孩身心重创,具体求刑20年。 李姓工程师杀妻后自残,夫妻先后被送医,妻子伤重不治,工程师则获救,这起家庭悲剧,把左邻右舍的住户们吓坏了,附近住户说:“我们也不知道是哪一间在吵,就听到女的一直在哀号,女的在哀号很凄惨那个声音。”今年4月29日凌晨,工程师李姓男子,怀疑妻子外遇,两人激烈争吵,男子竟然分持水果刀跟菜刀,砍妻子70刀
时 间:2022年6月16日(星期四) 晚上7:30 王雨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后,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2007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长期在党政部门和审判实务部门工作,具有丰富的党政部门工作经验和审判工作经验,2004年曾在英国胡弗汉顿大学作访问学者,2010年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圣何塞大学进修,出版专著《英国刑法犯意研究》,译著《国王的诉讼》,参编教材多部,发布论文40余篇,正在承担和参与最高人民法院课题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