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持棍殴打头部,究竟为伤害还是杀人未遂?

李姓男子因工作问题经常与洪姓女课长发生争执,在离职前的尾牙宴上向同事放话“过年后有好戏可看”,之后持铁棍埋伏在洪女回家路上,并将对方打到头破血流,检察官将李男依杀人未遂罪起诉,是什么原因呢?

刑法第271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罚金。”;刑法第277条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杀人致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即为杀人罪,但若出于杀人故意却未发生死亡结果,即为杀人未遂。又,出于故意而伤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若因而致人于死,则成立伤害致死罪。因此,杀人未遂罪与伤害罪均可能只造成被害人身体或健康之损伤,但在适用法条及法定刑上有所不同,应如何区辨二者?

理论上,杀人者必有杀人之故意,伤害者则仅有伤人之故意,然而,在司法实务上,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之区别常非明确,只得借由行为人之加害行为态样、使用工具、攻击部位等以为断定行为人主观上究系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

在此案例中,因头部为人体之重要器官,如以重力殴打,有使人丧失生命之虞,故李男对其持铁棍殴打洪女的头部有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应有预见,然其竟仍持铁棍殴打洪女至头破血流,可见其用力甚猛,且有杀人之犯意甚明,以李男之加害行为态样、使用工具、攻击部位等认定其并非全无杀人之犯意,因此检察官将李男依杀人未遂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