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日前发生行车事故后,车主除了叫一群人到场助阵叫嚣外,还拿球棒把男大生打到重伤命危。要怎么判断车主是杀人还是伤害呢?那在场叫嚣的人又有什么罪呢?
是,要去知道杀人或是伤害,就要判断他的认知是想杀人还是想伤害对方。那因为这是内心的想法,外人是无法得知的,法官也不晓得,所以就必须客观上去观察他动手的过程来做辅助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拿枪炮刀械,朝向致命的部位射击砍杀,那当然就是杀人,没有问题。但如果是拿棍棒或其他钝器,因为这种武器就算是朝人体要害攻击,也不一定会致死,这就会造成判断上的困难,所以法院目前也只能从他攻击的次数、力道,双方体格的差距,或双方结怨的深浅等等因素,去做综合判断。但未来这种涉嫌杀人的案件,是会采用国民审判制度的,各位听众朋友也都有机会到法院担任国民法官,去决定被告到底是不是杀人喔。另外啊,公然在场助阵叫嚣的人,有动手的,当然就是共犯,不论最后是杀人或伤害,都要共同承担。就算只是在场或叫嚣,一样是有妨害秩序罪的问题,最重也是会判到五年的,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到场没动手就没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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