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械
台南市学甲区上月10日发生连续枪击案,至今仍未破案。(翻摄画面) 台南市学甲区选前发生枪击案,**在两地连续犯案共开88枪,至今尚未侦破,当时的学甲警分局长蔡宗昌昨(5日)遭调职。台南地检署表示,锁定涉开枪者是50岁男子孔祥志,因拘提孔嫌无所获,今(6日)对孔嫌发布通缉
板桥分局板桥所长柳明宇说明案情。(记者戴昱弘翻摄) 板桥分局板桥所日前获报,有一男子廖O霖(男、41岁)称因于2月13日中午12时许在板桥接云寺前广场与王O民(男、56岁)发生口角,有与王男发生扭打,事后该王男因而心有不甘,遂于同(13)日17时30分许,持刀前往廖男居处(板桥区南雅东路***号)复仇,造成廖男身体肩部刀伤,经救护车将廖男送往亚东医院就医,已无生命危险。 板桥警分局获报随即循线调阅监视器,通报线上巡逻针对该特征男子加强拦查
“我们相遇的时刻,都是最好的时机。” 105 年 5 月 27(五)日 21:00 至 5 月 29 日(日)06:00,市府路(松寿到松高路段)及新仁爱路,将因应女人迷活动-我爱我大女子时代的举行而进行交通管制。活动期间,公车将配合改道以利交通顺畅,邀请你多走几步路,移动到前后邻近站位候车
一、集会**申复案件处理及人民集会、**、陈情、**秩序维持之规划、督导。 二、枪炮、弹药、刀械管制及自卫枪支管理之规划、督导。 三、警备、警戒及扩大临检之规划、督导
主旨:公示送达应送达林新伟之刑事审理传票一件,黏贴于本院牌示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第60条、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 一、本件系112年度上诉字第538号林新伟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等案件
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司法警察官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认有调取通信纪录之必要时,得依前项规定,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调取票
台中日前发生行车事故后,车主除了叫一群人到场助阵叫嚣外,还拿球棒把男大生打到重伤命危。要怎么判断车主是杀人还是伤害呢?那在场叫嚣的人又有什么罪呢? 是,要去知道杀人或是伤害,就要判断他的认知是想杀人还是想伤害对方。那因为这是内心的想法,外人是无法得知的,法官也不晓得,所以就必须客观上去观察他动手的过程来做辅助判断
女大学生持木柄刀械冲进派出所朝员警挥舞判刑,图为苗栗地院。(资料照) 〔记者蔡政珉/苗栗报导〕苗栗市一名蔡姓女大学生,于去年9月底凌晨5点多手持非管制刀械的木柄刀械,冲进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并对值班员警挥舞,之后员警赶紧喷洒辣椒水将人制伏。苗栗地检署依妨害公务罪起诉蔡女,经苗栗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蔡女涉案事实明确,依妨害公务罪判处蔡女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共犯林男为避免人赃俱获,事先将负责保管之枪支、子弹藏匿在老松公园内。(记者林金圣翻摄) 万华分局龙山派出所日前接获民众报案,表示老松公园旁有黑衣人聚众斗殴,立即派遣线上警力赶赴现场,到场后才发现是便衣刑警查缉枪支,现场起获枪支1把、子弹15颗,逮捕主嫌陈男及4名共犯。 万华分局员警今年初接获陈嫌贩卖非法枪支线索,报请台北地检署指挥侦办,于本(3)月初在万华区老松公园一带执行查缉,共犯黄男见到员警查缉拔腿就跑,惟因体力不支,跑了50米即遭压制仓皇就逮,**当街追逐才引发民众误会
枪炮条例修法新制重点停看听!把握期限让你不触法免挨罚! 为因应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20条之1修正案,业于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中正第一分局沈分局长炳信特别指示针对本次修法重点及相关申请证照流程加强宣导,以避免民众恐因不熟悉修法内容而有触法情事。 本次修法重点为将坊间俗称之“操作枪”(与真枪相似,具有易购买、易改造成具有杀伤力等性质)列入模拟枪之范围,并请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枪之团体或民众,应于109年6月12日起至109年12月11日止,携带操作枪及身份证明文件至户籍所在地之派出所或分局办理报备持有或自愿缴销,俟完成鉴验及发照后,即可合法持有;另如未能于期限内完成报备程序,依新修正条文,违法持有者最高可处新台币20万元罚锾! 中正第一分局在此宣导,请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枪之团体或民众应把握上开期限,至户籍所在地之派出所或分局依法完成报备持有或自愿缴销程序,并由警察机关进行审核完成相关查验给照、缴销流程,全民共同落实修法新制,方能增进警民联系并强化枪支管控机制,一同带给社区更安全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