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司法警察官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认有调取通信纪录之必要时,得依前项规定,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调取票。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为侦办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强盗、抢夺、诈欺、恐吓、掳人勒赎,及违反人口贩运防制法、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罪,而有需要时,得由检察官依职权或司法警察官向检察官声请同意后,调取通信纪录,不受前二项之限制。
第一项之急迫原因消灭后,应向法院补行声请调取票。
二、应调取之通信纪录或使用者资料。
三、有效期间,逾期不得执行调取及调取后应将调取票交回之意旨。
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之声请经法院驳回者,不得声明不服。
核发调取票之程序,不公开之。
有调取第七条之监察对象通信纪录及通讯使用者资料必要者,由综理国家情报工作机关向电信或邮政事业调取,不受前七项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