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有
一、定 期 会: 每6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40日;但每年审议总预算之定期会,会期届满而议案尚未议毕或有其他必要时,得提经大会决议延长会期,延长之会期不得超过5日。 二、临 时 会: 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五日,每十二个月不得多于六次。但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情事时,不在此限
何谓“程序监理人”?家事事件法作何规定? 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如遇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虞;无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亦或为保护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认有必要,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或依职权选任一人或一人以上为“程序监理人”。例如夫妻诉请离婚,两造就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争执不休,双方均聘请律师积极争取,此时法院为照顾未成年子女之权益,即可依家事件法第15条之规定,为该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 程序监理人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特别代理人、第70条之具有特别权限之诉讼代理人的地方,在程序监理人于受监理人本人依法所得为之程序行为事项内,可为受监理人之利益为一切程序行为之权,并得不受受监理人意思所拘束,更可独立提起上诉、抗告或为其他声明不服之行为,至于程序监理人之行为如与有程序能力人之行为不一致时,则由法院介入判断何者较为适当
少年法院审理事件,除为前二条处置者外,应对少年以裁定谕知下列之保护处分: 一、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 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 三、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教养机构、医疗机构、执行过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适当措施之处所辅导
立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三读通过营业秘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强化侦查中营业秘密之保护,违反侦查保密令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二次泄密,促使企业愿意提告,有利检察官“速侦速结”,修正案亦强化对外国人营业秘密之保护,包括未经认许外国法人得为告诉、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及互惠原则,以期吸引跨国投资,促进产业发展。 本次修法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系因106年2月智慧局召开“营业秘密法增订刑事责任施行成效检讨会议”,产业界认为营业秘密侵害案件执行成效仍有待改善,为促进营业秘密案件“速侦速结”,建议参考法院“秘密保持命令”,于侦查阶段引进侦查保密令,促使企业愿意提供相关资料,并避免营业秘密二次泄露;“侦查保密令”制度也是107年3月行政院就中国大陆对台31项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加强营业秘密保护”。有关“侦查保密令”制度之重点如下: 一、检察官侦办案件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核发侦查保密令
大法官三人小组审查竣事,提请大法官全体审查会待审查(含受理及不受理)之案件(106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案件,不分年度, 编列案号为会台字O号;自107年1月1日起所收案件,依收案年度、字别、号数,编列案号为O年度O字O号) 1. 立法委员林德福等39人 会台字第13088号 为立法院通过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认有抵触宪法第7条、第15条、第23条及第141条、**惯例及宪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暨暂时处分。 2. 立法委员李俊俋等38人 会台字第12351号 为国家安全会议职权与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权限疑义事件,认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之职权不明,且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与行政院之职掌互相冲突,有违宪疑义,并司法院释字第461号解释应有补充解释之必要,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
在检察官侦查中,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5项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具原住民身份者,于侦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通知依法设立之法律扶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为其辩护。但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立即讯问或询问,或等候律师逾四小时未到场者,得径行讯问或询问。” 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三、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斗南警分局东和派出所日前巡逻时接获民众报案,表示于古坑乡云149甲线上有一妇人将机车停于路边,并趴于路边的机车坐垫上,警方接获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协助。 警方指出,到达现场后发现约70岁黄姓妇人坐在护栏并趴伏于机车上,黄妇向警方表示骑车途中突感晕眩,因此坐于此处休息无须警方协助,但警方观察妇人情况认有不妥,依然通知救护人员到场评估。 警方表示,救护人员到场后不久,黄妇即昏厥失去意识,救护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成大医院救治,警方协助通知妇人家属告知相关情况,家属相当感谢警方的及时协助
斗南警分局东和派出所日前巡逻时接获民众报案,表示于古坑乡云149甲线上有一妇人将机车停于路边,并趴于路边的机车坐垫上,警方接获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协助。 警方指出,到达现场后发现约70岁黄姓妇人坐在护栏并趴伏于机车上,黄妇向警方表示骑车途中突感晕眩,因此坐于此处休息无须警方协助,但警方观察妇人情况认有不妥,依然通知救护人员到场评估。 警方表示,救护人员到场后不久,黄妇即昏厥失去意识,救护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成大医院救治,警方协助通知妇人家属告知相关情况,家属相当感谢警方的及时协助
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费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并经社工员家庭访视评估者: 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失业、经判刑确定入狱、罹患重大伤病、精神疾病或药酒瘾戒治,致生活陷于困境。 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失踪,他方无力维持家庭生活。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于困境
大法官三人小组审查竣事,提请大法官全体审查会待审查(含受理及不受理)之案件(106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案件,不分年度, 编列案号为会台字O号;自107年1月1日起所收案件,依收案年度、字别、号数,编列案号为O年度O字O号) 1. 立法委员林德福等39人 会台字第13088号 为立法院通过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认有抵触宪法第7条、第15条、第23条及第141条、**惯例及宪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暨暂时处分。 2. 立法委员李俊俋等38人 会台字第12351号 为国家安全会议职权与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权限疑义事件,认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之职权不明,且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与行政院之职掌互相冲突,有违宪疑义,并司法院释字第461号解释应有补充解释之必要,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