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有
一、定 期 会: 每6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40日;但每年审议总预算之定期会,会期届满而议案尚未议毕或有其他必要时,得提经大会决议延长会期,延长之会期不得超过5日。 二、临 时 会: 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五日,每十二个月不得多于六次。但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情事时,不在此限
劳动部:函释《劳动基准法-第40条第1项:事后补假休息》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得停止第36条至第38条所定劳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后补假休息”。 兹因劳工于前开情况工作虽具有特殊性,惟为使其以调节身心、消除疲劳,避免连续工作多日致有过劳之虞,所定之“事后补假休息”,原则上应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旋即补假休息,并补充说明劳动部改制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8年10月24日台七十八劳动2字第25237号函,劳雇双方于事后另行协商排定适当日期补假休息者,各该补假至迟仍厅于各该日工作结束后7日内为之
立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三读通过营业秘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强化侦查中营业秘密之保护,违反侦查保密令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二次泄密,促使企业愿意提告,有利检察官“速侦速结”,修正案亦强化对外国人营业秘密之保护,包括未经认许外国法人得为告诉、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及互惠原则,以期吸引跨国投资,促进产业发展。 本次修法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系因106年2月智慧局召开“营业秘密法增订刑事责任施行成效检讨会议”,产业界认为营业秘密侵害案件执行成效仍有待改善,为促进营业秘密案件“速侦速结”,建议参考法院“秘密保持命令”,于侦查阶段引进侦查保密令,促使企业愿意提供相关资料,并避免营业秘密二次泄露;“侦查保密令”制度也是107年3月行政院就中国大陆对台31项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加强营业秘密保护”。有关“侦查保密令”制度之重点如下: 一、检察官侦办案件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核发侦查保密令
“侦查乃检察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以了解有无犯罪 嫌疑,应否提起公诉之准备行为。 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官系刑事犯罪侦查之主体,负责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并督同法医师或检验员相验非病死尸体,以了解有无犯罪嫌疑,决定应否提起公诉,因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系刑事诉追之发动者。案件来源大部分为司法警察机关移送及民众告诉、告发、自首等案件,另亦有由检察官自动检举、上级机关发交调查及其他机关函送之案件,案件经检察官侦查后,如认有犯罪嫌疑者,分别依法为提起公诉、声请法院为简易判决处刑或依职权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如认犯罪嫌疑不足者则依法为不起诉处分,无管辖权者则移转管辖,或移法院并案审理
何谓“程序监理人”?家事事件法作何规定? 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如遇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虞;无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亦或为保护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认有必要,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或依职权选任一人或一人以上为“程序监理人”。例如夫妻诉请离婚,两造就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争执不休,双方均聘请律师积极争取,此时法院为照顾未成年子女之权益,即可依家事件法第15条之规定,为该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 程序监理人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特别代理人、第70条之具有特别权限之诉讼代理人的地方,在程序监理人于受监理人本人依法所得为之程序行为事项内,可为受监理人之利益为一切程序行为之权,并得不受受监理人意思所拘束,更可独立提起上诉、抗告或为其他声明不服之行为,至于程序监理人之行为如与有程序能力人之行为不一致时,则由法院介入判断何者较为适当
少年法院审理事件,除为前二条处置者外,应对少年以裁定谕知下列之保护处分: 一、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 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 三、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教养机构、医疗机构、执行过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适当措施之处所辅导
立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三读通过营业秘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强化侦查中营业秘密之保护,违反侦查保密令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二次泄密,促使企业愿意提告,有利检察官“速侦速结”,修正案亦强化对外国人营业秘密之保护,包括未经认许外国法人得为告诉、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及互惠原则,以期吸引跨国投资,促进产业发展。 本次修法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系因106年2月智慧局召开“营业秘密法增订刑事责任施行成效检讨会议”,产业界认为营业秘密侵害案件执行成效仍有待改善,为促进营业秘密案件“速侦速结”,建议参考法院“秘密保持命令”,于侦查阶段引进侦查保密令,促使企业愿意提供相关资料,并避免营业秘密二次泄露;“侦查保密令”制度也是107年3月行政院就中国大陆对台31项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加强营业秘密保护”。有关“侦查保密令”制度之重点如下: 一、检察官侦办案件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核发侦查保密令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大法官三人小组审查竣事,提请大法官全体审查会待审查(含受理及不受理)之案件(106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案件,不分年度, 编列案号为会台字O号;自107年1月1日起所收案件,依收案年度、字别、号数,编列案号为O年度O字O号) 1. 立法委员林德福等39人 会台字第13088号 为立法院通过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认有抵触宪法第7条、第15条、第23条及第141条、**惯例及宪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暨暂时处分。 2. 立法委员李俊俋等38人 会台字第12351号 为国家安全会议职权与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权限疑义事件,认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之职权不明,且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与行政院之职掌互相冲突,有违宪疑义,并司法院释字第461号解释应有补充解释之必要,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
在检察官侦查中,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5项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具原住民身份者,于侦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通知依法设立之法律扶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为其辩护。但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立即讯问或询问,或等候律师逾四小时未到场者,得径行讯问或询问。” 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三、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