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
环保署于95年3月17日公告“限制干电池制造、输入及贩卖”法令,明定自95年9月1日起凡汞含量超过5ppm之锰锌电池及非钮扣型碱锰电池等一次电池(以下简称指定电池)限制制造、输入及贩卖,若产品内附属(赠)之指定电池亦一并纳入管制。并自95年12月1日起要求制造、输入业者应将符合管制规定之干电池标示“本产品电池汞含量符合环保署规定”文字及确认文件字号始可贩卖,以利民众选购时辨识。 自95年9月1日起至各贩卖场所进行稽查、抽验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法院对于具备缓刑条件之刑事被告,认为以暂不执行刑罚为适当者,得宣 告缓刑,为刑法第七十四条所明定,至于暂不执行刑罚之是否适当,则由 法院就被告有无累犯之虞,及能否由于刑罚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 ,依其自由裁量定之,与犯罪情节是否可原,并无关系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下称民间司改会)为抢救死刑犯徐自强的生命,今天(3日)上午再度召开记者会,分从法制面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司法院大法官、法务部长陈定南先生,以及高等法院提出呼吁。 民间司改会表示,最高法院虽于93年5月6日驳回检察总长为死刑犯徐自强所提第四次非常上诉,但据报载司法院大法官已于日前受理民间司改会为徐自强所提释宪声请案。由于本案疑点重重,再加上死刑一旦执行,将无法回复人的生命,因此民间司改会提出以下三点呼吁: 法务部应尽速修订“审理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将死刑犯声请释宪作为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现行“审理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并未将死刑犯声请释宪列为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详附件】,如此可能造成司法院大法官在受理死刑犯释宪案的同时,该名死刑犯已遭枪决的不合理现象
~~~~~不动产的烦恼,请交给欣盟~~~~~ 为了防止民众或法人取巧刻意将房屋设置多个门牌,分割成小坪数避税,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修法排除法人等适用免税,且自然人持有以全国3户为限。 财政部赋税署署长会后表示, 依据现行规定,住家房屋现值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者免征,也不限持有对象, 立法意旨原先是为了减轻、照顾居住在简陋房屋者、低收入者等的负担,应以自然人持有为限,但实务上却不然。 实务上有部分房屋所有人利用此规定, 刻意将房屋设置多个门牌,分割成小坪数化整为零,取巧适用免税, 因此这次修法排除非属自然人持有,也就是排除法人等试用, 且自然人持有以全国3户为限,将自今年7月1日实施
帮别人作保是不智的行为,除非是你足够信任的人,否则保证人的角色就是负义务、看别人享受好处,但自己没有得利的事情。而一旦成为保证人,要免除保证责任,就非常得困难了,以下列举出可以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民法第752条规定:“约定保证人仅于一定期间内为保证者,如债权人于其期间内,对于保证人不为审判上之请求,保证人免其责任
转知:桃园市政府教育局于科技领域内或其他合适课程融入媒体识读核心概念一案。 一、 依据本府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促进会111年第2次会议决议办理 。 二、 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国民中学科技领域纲要明定核心素养项目包含“科技资讯与媒体素养,科技领域课程培养学生能解析各种媒体与科技产品所传递的社会议题之迷思、偏见与歧视,并能了解人与科技、资讯、媒体的互动关系,以具备媒体识读的能力”
立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三读通过营业秘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强化侦查中营业秘密之保护,违反侦查保密令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二次泄密,促使企业愿意提告,有利检察官“速侦速结”,修正案亦强化对外国人营业秘密之保护,包括未经认许外国法人得为告诉、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及互惠原则,以期吸引跨国投资,促进产业发展。 本次修法引进“侦查保密令”制度,系因106年2月智慧局召开“营业秘密法增订刑事责任施行成效检讨会议”,产业界认为营业秘密侵害案件执行成效仍有待改善,为促进营业秘密案件“速侦速结”,建议参考法院“秘密保持命令”,于侦查阶段引进侦查保密令,促使企业愿意提供相关资料,并避免营业秘密二次泄露;“侦查保密令”制度也是107年3月行政院就中国大陆对台31项措施所提八大策略之一“加强营业秘密保护”。有关“侦查保密令”制度之重点如下: 一、检察官侦办案件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核发侦查保密令
何谓“程序监理人”?家事事件法作何规定? 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如遇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虞;无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亦或为保护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认有必要,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或依职权选任一人或一人以上为“程序监理人”。例如夫妻诉请离婚,两造就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争执不休,双方均聘请律师积极争取,此时法院为照顾未成年子女之权益,即可依家事件法第15条之规定,为该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 程序监理人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特别代理人、第70条之具有特别权限之诉讼代理人的地方,在程序监理人于受监理人本人依法所得为之程序行为事项内,可为受监理人之利益为一切程序行为之权,并得不受受监理人意思所拘束,更可独立提起上诉、抗告或为其他声明不服之行为,至于程序监理人之行为如与有程序能力人之行为不一致时,则由法院介入判断何者较为适当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情节重大者”,应将其事实、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所定期间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厂商构成前述事由,成为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不良厂商”,于特定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为建立公平公开采购程序,维护公平公正之竞争市场,订立政府采购法
清明节放假安排2017 清明节又叫踏青节,在仲春与暮春之交,也就是冬至后的第108天。是中国传统节日,也是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中华民族传统的清明节大约始于周代,距今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