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作保是不智的行为,除非是你足够信任的人,否则保证人的角色就是负义务、看别人享受好处,但自己没有得利的事情。而一旦成为保证人,要免除保证责任,就非常得困难了,以下列举出可以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民法第752条规定:“约定保证人仅于一定期间内为保证者,如债权人于其期间内,对于保证人不为审判上之请求,保证人免其责任。”

除果契约中明定保证是有期限的,例如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那债权人如果未于此期间内对债务人提告,那保证责任就免除了,所以保证人在契约中加上这个条件,对对自己是较有保障的。

反之,如果保证没有定期,那就无法以本条主张免责,而实务上几乎所有的保证人都是没有定期的(因为通常不会注意到这个)。

民法第753条规定:“保证未定期间者,保证人于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得定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债权人于其期限内,向主债务人为审判上之请求。债权人不于前项期限内向主债务人为审判上之请求者,保证人免其责任。”

如果是未定期的保证,但主债务是有约定清偿日期的(例如应于109年6月1日还款),保证人发现届期了,但主债务人没有还钱、债权人也还没提告时,保证人可以发存证信函给债权人,定至少一个月的期限,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告。如果债权人超过一个月还没有提告,那保证人就可免去保证责任了。

民法第75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之债务为保证而未定有期间者,保证人得随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契约。前项情形,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后所发生主债务人之债务,不负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的内容是对于未来会持续发生的债务作保(例如A跟B持续进货,订定连续供货契约,A找C当保证人,则C就是需要对以后的订单担任保证人,如果A没付货款,B可以找C赔),保证人可以随时通常债权人不当保证人了。

不过要留意的是,本条只能免去之后新发生债务的保证责任,在终止保证之前的已发生债务,其保证责任仍不免除。

民法第755条规定:“就定有期限之债务为保证者,如债权人允许主债务人延期清偿时,保证人除对于其延期已为同意外,不负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还不出钱的时候,债权人未必会马上提告,通常会找债务人来协商还款,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清偿期,可是却没有找保证人一起来参与且取得保证人同意,那保证人就赚到,保证责任就免除了(实务上很多债权人会忽略掉这点)。

若不符合上开任何一种事由,保证人想要免除保证责任,那就必须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就还是要继续背负保证责任。所以不要随便当别人的保证人,方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