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条规定,称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他方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之契约。所以保证人对于他所保证的人,若将来无法清偿时,则需要由其来清偿,也就是说,甲担保乙向银行借款,若借款人乙将来没办法付钱时,甲以保证人的身份,就要由他来交钱。

一般而言,保证人通常没有收到什么好处,其所以担任保证人往往是因为人情压力所致,可是银行为确保他们的债权能够收回,所以在借款人无法清偿的状况下,通常都会转向保证人求偿。所以万一有人要求你做保时,千万要小心,不可随便答应,一定要评估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能力等,否则将来没有分到钱,却仍然要帮人偿债,倒楣的还是自己。

另外附带一提的是,银行的保证,通常都是连带保证,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就是不能对于债权人说要等到他就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可以对保证人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