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专利在注册之后就具有专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专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专利权人使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就会构成侵权,接下来就由福尔摩思小编整理的关于专利先用权的条件的相关内容。 先用权作为对抗专利权人的抗辩权,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有必要考虑先用权的问题: 1、某人(自然人、法人)已经申请并获得了一项专利权; 2、他人在上述专利权的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实施该发明创造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创造做好了必要准备; 3、先用者在授予专利权后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继续其实施行为; 4、专利权人认为先用权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5、在先实施行为并未构成能够使该专利权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注册专利的流程一般是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人缴纳申请费,专利局分类,初步审查
按所谓同时履行之抗辩,乃系基于双务契约而发生,然其一方之给付,与他方之给付,并非立于互为对待给付之关系者 ,即不能发生同时履行之抗辩。系争房屋契约第19条第2 项 第1款、第3款约定:“卖方(总○公司)应于领得使用执照 6 个月内,通知买方(上诉人)进行交屋;于交屋时双方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㈠卖方付清因迟延完工所应付之迟延利息予买方…㈢买方缴清本合约所有之应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续”(一审卷23页),足见通知交屋与交屋,二者不同。依上开约定,总○公司有先为通知交屋之义务,其与上诉人是否缴交系争房地之价金,并无互为对待给付之关系存在
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 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于1986年4月12日制定通过并公布的《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仅有一条。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合同中约定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可以,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自愿决定的即可。 对于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 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不是双方都有
“我又没用这笔钱,我只是帮他担保,你找他啊干嘛找我?”这样的话语,是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经查会被询问的问题,面对诸如此类的情况,执行法官想对大家说,“担保有风险,签字要谨慎” 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张某向杨某借钱,并找宋某和刘某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杨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张某及两位担保人,经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欠款,被告宋某与刘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到该人,因此法院依法处理担保人宋某与刘某名下财产,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你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以我公司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因此特设定本质押书。本质押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质押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1、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显然,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后的迟延责任,是否溯及免除? 最高法院最近做出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这个案例事实来自去年11月高院法律问题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4号,由于最高法院过去存在两种见解,研讨结果建议司法院转最高法院研究。案例事实是这样的: 甲向乙买土地,约定甲应于106年1月1 日交付买卖价金300万元,乙并应同时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后来清偿期届至时,甲仅给付100万元,其余200万元经乙催告仍未给付,乙因此拒绝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并诉请甲给付200 万元及自催告期间届满翌日起之法定迟延利息,甲于诉讼中合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