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本院受理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淑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6民初218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2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的(2022)粤0112民初31579号原告唐军胜诉被告朱继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军胜支付劳务费133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洪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春江,被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