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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与被告徐正波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与被告徐正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徐正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11895.75元、利息389.46元、违约金405.13元、手续费165.12元,合计12855.46元,及自2019年7月31日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用的金额以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原告出具的逾期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为准,合计金额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数额为限。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
11895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通过条码技术标识零部件供应商信息
11895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通过条码技术标识零部件供应商信息,以及通过生产线条码技术,将订单号、生产批次、产品编号、工位号生成条码,在产品生产线上打印并粘贴条码。在产品流通各环节中,赋予产品条码仓储、销售、物流和客户服务等信息。 当发生或者需要查询时,通过系统管理平台,消费者或管理者很容易查清原材料供应商、存储过程、生产工位、产品流向,便于职责分明,查处有据,加强员工生产、管理责任感和有效管控原材料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