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与被告徐正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徐正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11895.75元、利息389.46元、违约金405.13元、手续费165.12元,合计12855.46元,及自2019年7月31日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用的金额以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原告出具的逾期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为准,合计金额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数额为限。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