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委托代理人:章忠喜,杭州市良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下称原告)为与被告陆某某(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志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忠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圣泉正街115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祥,重庆季霖aoa体育彩票事务所aoa体育彩票
本院受理周云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无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5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云退还99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98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严琪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2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纵诚房地产(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琳、何伟龙、李国民、邓任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纵诚房地产(广州)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方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受理叶亮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2664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培强向原告叶亮沂支付购车款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培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叶亮沂
本院受理原告黎乾坤诉被告刘金锡、洪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洪文锋对被告刘金锡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8元,由被告刘金锡、洪文锋负担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点击数:65595 原告江潮城与被告张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传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江潮城借款7100元;二、驳回原告江潮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传锐负担
原告汪X诉被告汪X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X、被告汪X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钟衍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4902.3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2月15日的透支利息为3821.7元;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4896.57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滞纳金26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