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条
各位会员: 商会《章程》是商会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制度依据,对商会发展极为重要。嘉兴市四川商会自成立以来,依托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在嘉兴市委、市府,四川省驻浙办的领导下,在市工商联的具体指导,在商会理事会及全体会员的努力下,实现了商会稳步健康规范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为更好的促进商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会员建议的基础上,商会对章程的条款做出了一定修改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瞿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项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法 111.06.22 修正之全文 25 条,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于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行政诉讼事件,于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未终结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辖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诉讼法审理;其上诉、抗告,适用修正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二、已终结者:其上诉、抗告,适用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之规定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洪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春江,被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问:娄某与朱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租用朱某的店面做快餐生意。今年7月中旬因受洪水侵袭,朱某的店面被洪水毁损严重,承租人娄某是否可据此提出解除租赁? 答:可以,因为洪水毁损租赁物系不可抗力,属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娄某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事判决书下来后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