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弥补亏损,于会计年度终了前,有减少资本及增加资本之必要者,董事会应将财务报表及亏损拨补之议案,于股东会开会三十日前交监察人查核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于依前项规定提请股东临时会决议时,准用之。

董事会所造具之各项表册与监察人之报告书,应于股东常会开会十日前,备置于本公司,股东得随时查阅,并得偕同其所委托之律师或会计师查阅。

董事会应将其所造具之各项表册,提出于股东常会请求承认,经股东常会承认后,董事会应将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决议,分发各股东。

前项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决议之分发,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为之。

第一项表册及决议,公司债权人得要求给予、抄录或复制。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第一项规定不为分发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各项表册经股东会决议承认后,视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监察人之责任。但董事或监察人有不法行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