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作为贵州省交通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交科)的原控股股东2015年1月至2019年4月累计占用贵交科资金8050万元。截至2023年2月28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45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挂牌公司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归还占用资金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