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台州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5号)第四条和第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向你(单位)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江苏某电机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所生产的26台电机严重不合格,收到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公告信息显示,2016年10月27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6年三季度国家监督检查中检出某电机厂生产的规格型号为YE3-132S-45.5KW超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因效率测定项目不符合GB18613-2012标准,依据CCGF710.2-2015三相异步电动机抽查实施规范,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共生产该电动机26台,销售价格945元/台,抽样3台,库存23台未销售,货值24570元,无违法所得。 对此,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23台不合格电动机;2、处罚款32000元,上缴国库
光峰科技2月11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提出的有关台达公司所持有的2项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均决定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 截至目前,光峰科技自科创板上市后,有3项涉诉专利,其中2项被成功宣告无效。早在2019年7月29日,在科创板上市一周,光峰科技即被台达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三起专利侵权诉讼,诉讼涉及台达公司激光显示领域的3项专利(“光学系统”(专利号:ZL201310017478.0)、“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专利号:ZL201310625063.1)、“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专利号:ZL 201610387831.8))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文摘要:7月28日晚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ST众泰000980)公告称之为公司及涉及人员于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全称“浙江证监局”)开具 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涉及人员采行开具警告函措施 的要求》(以下全称“决定书”)。浙江证监局要求对公司及涉及人员采行开具警告函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算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7月28日晚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ST众泰000980)公告称之为公司及涉及人员于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全称“浙江证监局”)开具 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涉及人员采行开具警告函措施 的要求》(以下全称“决定书”)
**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你(单位)生猪养殖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之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