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辩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你(单位)生猪养殖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之规定
朴华科技:4月27日,太原首次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罚款金额达165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山西省开出的第一张按日计罚罚单。 据悉,3月10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发现该公司加工厂渣场冷却车间东侧和北侧墙彩板破损,设施运行不正常,形成污染;废钢料场破碎车间除尘设备运行不正常,粉尘房顶溢出;炼钢厂综合料场装卸除尘时未采取洒水等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一、各相关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的道路旅客运输13条农村客运班线延续许可经营相关申请(包括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区交通运输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34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2021年交通运输运输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公示(2021年第2批)]。 二、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之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2021年10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意见;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
惠州大亚湾合兴汽车信息中心等657家企业(详见附件)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无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无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经查,呼和浩特市信息化产业协会等16家社会组织(名单附后),未按规定参加2018年度、2019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3月中旬,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价格行政执法案例,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被罚15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和合肥市物价局成立联合检查组于2017年11月20日对巢湖市2016年1月1日-2017年11月20日期间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弘宇雍景湾房地产项目,对可销售商品房尾盘房源共计30套(3栋13套、6栋5套、7栋1套、8栋4套、9栋2套、12栋5套)没有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销售大厅进行明码标价,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公示该30套可售房源相关价格信息
日前,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召开了行政执法记录仪试点工作会议,来自9个试点单位的代表在会上交流了行政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此次会议意味着浙江省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入实质性阶段。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具体工作制度、执法文书、信息系统、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施、执法记录仪等方面内容,充分体现利用技术化手段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项甫) 本局于2022年8月1日向你送达了温人社理字〔2022〕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8883.68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温人社催字〔2023〕10号)
我局受理了云浮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关于云浮新区水厂一期工程(首期)净水厂厂外排水工程规划方案审核的申请。经我局审查,根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现将该规划方案予以公示,征求利害人及公众的意见。 公示时间:2020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13日(共10天) 在沿江公路南侧修筑一条0.6米×0.6米排水明渠,途径民居与破路段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管埋地敷设DN600管,排水沟渠总长度622米,可承受日排水量55611m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