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执法大队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或本公告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