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2021年10月21日,根据浙江省“绿剑”执法专项行动交叉执法统一部署,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第十一专项执法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柯城区阿庆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你厂)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厂年产550万张纸箱面纸、8000万只柑桔包装袋项目于2006年9月1日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手续,当年厂房投入建设,建成后一直用于出租,环评登记表备案的年产550万张纸箱面纸、8000万只柑桔包装袋项目于2018年建成投产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厂处于正常作业状态,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油墨印刷工序未配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环评登记表要求采取封闭或有效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污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2021年6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委托活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为
江苏省欺诈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欺诈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在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 称欺诈骗保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ㄨ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机关对错误行政处罚的修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为进一步规范资阳市雁江区机构改革森林公安转隶后全区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提升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水平,切实肩负起管护自然资源、守护绿水青山的使命和责任。9月28日,资阳市雁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聘请专家进课堂,为全体干部职工、片区林业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 培训会从林业案件办理、两法衔接、案例分析、卷宗归档、案件讨论等方面,结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涉林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规范取证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讲授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3日电 据安徽蚌埠银保监分局3日消息,近日,蚌埠银保监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连开6张罚单:罚款30万元,警告4人,终身禁止1人从事银行业工作。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违规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11月26日,蚌埠银保监分局对工商银行蚌埠分行及相关人员连开6张罚单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你(单位)生猪养殖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之规定
局各科室、各分局: 2013年、2016年、2018年,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全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进行了规范。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的公布实施,原裁量权标准所涵盖的违法行为、量罚细则已无法满足当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且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1年11月14日印发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了更全面更合理的规定,原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不相适应。 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负责制定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普法实施方案和普法工作的具体组织,牵头制定局机关普法责任清单。负责《宪法》《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并配合各科室做好专业法律宣传工作。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