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8日,东莞市市政府发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40号)》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3期),涉及东莞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顺德区龙江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傻二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米锅巴(香葱味)”产品(商标:傻二哥食品+图案,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4月1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该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和质量投诉,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8年山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未批先建满两年不处罚,不等于不问责,要想申论成绩好,关注热点不可少。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山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某单位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投标供应商甲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甲公司申辩称:“该检验检测报告是产品供应商乙公司提供,本公司未核实该检验报告真实性,无主观故意。”但财政部门认为,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盖有本公司公章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有利于其获得中标资格,已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所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本年度未检测的,经责令改正,在限定期限内进行卫生检测且卫生质量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委托上海摩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哥伦比亚一批手环。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WORLD CUP 2018”商标的手环99980只,价值6658。67美元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鼓励企业自主守法,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安心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按照行业类别、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实施划分的规模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对下列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环境管理类别较为特殊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本规定范围: 1.申领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 2.涉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 3.涉及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 4.建有燃煤设施或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排放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分辨率:1280*768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多项实体和程式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案情简介:2021年,省价监局根据相关线索,核实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售电过程中,对向终端用户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向某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对502家终端用户按单一制电价收取电费,执行的电价中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当事人与终端用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中包含变、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冷系统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