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纺织人注意啦6月1日起多项政策新规开始实施! 新规、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范围扩大、银行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等……今天就来盘点一下具体内容。 据义乌市商务局发布的《关于暂停市场采购出口特定防疫物资的通告》,自5月10日起,全国范围暂停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医用物资和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简称“5+1类防疫物资”)。 根据该通告显示,自今年5月2日起,对伪报、瞒报出口前述物资的,一经查获从严处罚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6日对外公布,定于9月10日起陆续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7枚,其中金质纪念币2枚,银质纪念币4枚,双色铜合金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新华财经北京9月7日电(吴雨、杨凌伟)中国人民银行6日对外公布,定于9月10日起陆续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币一套
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仅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分4月15日和5月15日两次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4月7日起将金融机构在央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从0.72%下调至0.35%。 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常备借贷便利利率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各有关单位:2018年我国外贸发展遭遇中美贸易摩擦、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等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的挑战,但整体仍实现了回稳向好的势头。面对2019年的外贸经济形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深入推进外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推动更大规模减税降税政策以及持续推进中美经贸磋商等做出了明确部署。各地如何准确研判形势趋势,精准掌握利好政策,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培育外贸新优势,提升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实现外贸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外贸工作的重点任务
时隔两年半QDII扩容重启新增336亿美元【新闻&资讯】 9月24日,资本邦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3日更新QDII额度审批情况表显示,外汇局时隔近两年半重启QDII额度扩容。此次共向18家机构发放了QDII额度33.6亿美元,涵盖了基金、证券、理财子公司等多类型机构,截至9月23日,QDII投资总额度增加至1073.43亿美元。 国家外汇局此次共向18家机构发放QDII额度33.6亿美元,其中包括5家初次申请的新机构,分别是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2015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报送时间是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自即日起,取得国内债券承销业务之证券商(含兼营之业者)得径行办理募集发行国际债券相关之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无须个别经本行许可。请查照转知所属会员。(自2017.3.29起停止适用) 主旨:自即日起,取得国内债券承销业务之证券商(含兼营之业者)得径行办理募集发行国际债券相关之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无须个别经本行许可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一号楼217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境内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或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