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
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11月18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着眼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与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以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从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科技赋能金融、夯实科创金融基础、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七个方面提出19项具体政策措施。 《总体方案》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推动形成金融供给和需求结构平衡、金融风险有效防范的良好生态,打造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一)为进一步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特设立“咨询反馈”栏目。欢迎您留言进行外汇管理业务咨询、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本栏目主要受理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业务咨询类问题以及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不受理向外汇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事宜,不受理应当通过检举控告、举报、**、政府资讯公开等途径解决的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各分支机构和所属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金融部门疫情防控,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确保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自2020年2月3日起正常上班。 二、各单位可结合当地地方政府防控疫情要求,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调整作息时间,采取轮换上班、错时上班,也可利用网络办公方式在家上班,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同时,要切实做好员工疫情防控,加强员工体温检测和防护,做到全体员工健康保护全覆盖
取消11项证明材料、废止和失效5件规范性文件……今年1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旨在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继续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2019年我国外汇管理领域的改革开放政策频出,不仅提升了我国外汇管理透明度,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和信心。 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推出12条措施优化外汇管理便利跨境贸易、推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一系列外汇管理举措,深化了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也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水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4月23日报道:对进来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4月23日表示,今年经常账户仍会保持合理的顺差规模。首先,货物贸易还会保持一定规模的顺差。虽然国外产业链恢复、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会使我们的货物贸易顺差增幅减少,但是我们也看到全球经济复苏也给我们的出口形成比较稳定的支撑
央视网音讯(新闻联播):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27日发布公告,进一步便当境外组织出资者出资我国债券市场。据介绍,获准入市的境外组织出资者出资程序进一步简化,可出资规划从此前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展到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组织出资者能够直接或经过互联互通方法出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两种方法均无须另行处理存案或批阅手续。人民银行、***鼓舞境外组织出资者作为中长期出资者出资我国债券市场
中国快讯 - 第二十五期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于2012年11月19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通知”)。总体而言,59号通知的推出,旨在管理环节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 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改善国内投资环境。然而,企业仍需就所登记项目提供相关资料,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的限制并未有实质性突破
中国***5月6日下午召开媒体见面会,宣布正式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指引明确,QFII只能从事套保交易,不能利用期指在境外发行衍生品。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为进一步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特设立“咨询反馈”栏目。欢迎您留言进行外汇管理业务咨询、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本栏目主要受理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业务咨询类问题以及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不受理向外汇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事宜,不受理应当通过检举控告、举报、**、政府资讯公开等途径解决的事宜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