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
(一)为进一步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特设立“咨询反馈”栏目。欢迎您留言进行外汇管理业务咨询、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本栏目主要受理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业务咨询类问题以及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不受理向外汇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事宜,不受理应当通过检举控告、举报、**、政府资讯公开等途径解决的事宜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有关市场机构: 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于保持补短板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义重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现就《指导意见》中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协助解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函》(邮银函[2008]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处理同意你行暂时维持现行做法,即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七(三)”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同时你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包括西联汇款),同时应当妥善留存客户涉外收付款逐笔信息,并做好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上线的相关准备工作,待外汇局新版系统上线后将你行成立以来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导入新版系统
和讯网消息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10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央行行长***、副行长易纲、副行长兼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副行长范一飞就“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表示,银行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简称ABS,ABS中也可以进一步分类,一般来说就是MBS,就是住房抵押产品的资产证券化,这是一个比较大头的东西,因为容易比较打包,打完包以后证券化。银行有积极性要做证券化,如果把一部分资产能够打包卖出去的话,可以调整他的资产负债表,有的银行储蓄不够,又想做新业务,把老的业务打包卖出去,要理解证券化的实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4月23日报道:对进来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4月23日表示,今年经常账户仍会保持合理的顺差规模。首先,货物贸易还会保持一定规模的顺差。虽然国外产业链恢复、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会使我们的货物贸易顺差增幅减少,但是我们也看到全球经济复苏也给我们的出口形成比较稳定的支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分辨率:1280*768
2020年11月2日,在QFII新政实施的第一个交易日,QFII的转融通出借业务率先登场。国信证券于9点15分报出QFII转融通市场第一单。这是自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以来,中国券商首次与境外机构投资者完成此类交易,开辟了在金融市场的新领域
外商投资企业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存款帐户。 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帐户。 不同类别的外汇帐户均可以开立不同币种的帐户,在一家开户银行开立的不同币种的同类别帐户视为一个帐户
按帐户性质分:现汇帐户、现钞帐户。 现汇帐户 :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 现钞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户。 10美元、1000日元、50港币、10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