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拟定了《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工作制度》和《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并于2018年9月29日印发实施。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制度和查处流程,对违法线索来源、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会审、作出处理决定、告知、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等环节做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弥补了测绘执法程序空白,对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截止至2018年11月,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共查处4起违法获取和持有涉密地形图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及时有效的防止了国家相关涉密地形图泄密的情况发生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自《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 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听证”这一新名词被引入了法律程序。国家税务总局为 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推动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也是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然而,税务听证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条件下举行,当事人有何权利,恐怕很 多人还不太清楚
2020年12月3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衢州市柯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会同航埠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衢州康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南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康南公司年产6000万标块透水砖技改项目于2019年8月8日通过环评审批(柯环建〔2019〕46号),检查现场,康南公司建成透水砖生产项目的前端面料、基料破碎生产线各1条,且处于生产作业状态。经进一步调查,2条面料、基料破碎生产线分别于2019年的11月和2020年的9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主要产品为用于透水砖生产的面料、基料(砂石细骨料),因透水砖生产设备未建成,康南公司将用于透水砖生产的砂石细骨料直接出售。检查发现,康南公司年产6000万标块透水砖技改项目面料、基料生产线建成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嫌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598700887H002R),你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上报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发现,你单位未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你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端登录账号后同样显示未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6月2日,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微信公号消息,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绿地北展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被罚44万元。 4月30日,绿地北展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在对某单位团购促销中发放载有“济南市政府将搬迁至先行区”不实信息的宣传材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绿地北展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绿地北展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我们制定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列入本清单的处罚事项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清单不得直接作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未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时,也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2020年8月26日9时08分接到举报,同日10时42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在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中通快递营业部查获卷烟利群(软长嘴)5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现场无法找到该批卷烟的货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上述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此后,该批卷烟货主一直未来我局处理该批卷烟,现公告如下: 请货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到我局(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丰庆街26号,联系电话:0572-8085302)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