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3月1日起,无照经营查处有这些变化!(附法律适用图解) 3月1日起,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了。 对无照经营行为,该怎么适用法律?在基层实践中具体处理时,已无法回避。 先梳理一下,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部新区南美洗浴会所收取曹**等29名员工服装费押金,共计7200元(其中:服装费1100元、押金6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南部新区南美洗浴会所2018年第二季度工资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2018年8月15日,我局送达了(2018)遵综执01字第95号《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废止3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3件规章因制定年代较早,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交通运输改革形势发展需要,予以废止
2020年2月9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转办举报件:邱女士十几天前在水果步 行街华原小区楼下的爱心药店购买的口罩是假的,请派人前去查处。2月10日,执法人员张国祥、魏静前往举报人举报的爱心药店进行调查。经查,该药店名称为:铜川市美信医药有限公司,现场在该药店的货柜中发现包装完好的标识为3M9001(KN95)批号(#E180786011049C6)的口罩5只(与举报人购买的为同一批次)3M9001(KN90),批号(#E16101603827938)的口罩3只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较之1998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内容更加具体、标准更加严格,这其中既有对十余年来我国实施药品GMP经验的总结和运用,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模式。该规范的实施,对于全面提升我国药品质量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贯彻实施新版药品GMP,最大的问题不是硬件的投入,而在于掌握与操作硬件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支持,高效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走向深入,结合白泉镇实际,编制《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并向社会公告。 1、自2021年12月18日起,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10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管辖,镇政府应及时移送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重点对原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订,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增加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研究制定了《安溪县统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局各(股)室、中心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情况,对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做好行政相对人教育工作。 二、局各(股)室、中心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有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逐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清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