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部新区南美洗浴会所收取曹**等29名员工服装费押金,共计7200元(其中:服装费1100元、押金6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南部新区南美洗浴会所2018年第二季度工资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2018年8月15日,我局送达了(2018)遵综执01字第95号《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收取曹梦杰等29名员工服装押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29000.00)。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