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支持,高效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走向深入,结合白泉镇实际,编制《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并向社会公告。
1、自2021年12月18日起,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10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管辖,镇政府应及时移送。
2、2021年12月18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行政机关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3、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内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