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你(单位)生猪养殖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1日以以《濮阳市华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龙环罚先告字〔201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濮阳市华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华龙环罚先告字〔2015〕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农行濮阳大庆支行,户名: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账号:16-463201040000394)。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