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违法事实:该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1】13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1】13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