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
台中市长卢秀燕今(8日)表示,针对环保署撤销台中市政府对台中火力发电厂的处分,会继续努力,不排除提抗告。 台中火力发电厂遭台中市政府环保局以生媒使用量超标,重罚1800万元,行政院环保署认为中市环保局引用法条错误,因此撤销决议。台中市环保局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声请停止原处分诉讼,北高行7日裁定,驳回声请
用非讼事件法第44条第1项规定之错误。 按声请拍卖抵押物,原属非讼事件,而非讼事件,依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得由司法事务官办理。移由司法事务官处理之非讼事件,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之非讼事件所为处分,与法院所为者有同一之效力;声请人或权利受侵害者对于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事件所为之处分,得依各该事件适用原由法院所为之救济程序,声明不服;前项救济程序应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
“白米炸弹客”杨儒门声请撤销羁押抗告案,目前经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不过,当律师收到裁定书实却傻眼了。因为高院的裁定书几乎是以台北地院的裁定书为蓝本照抄,只改了机关名称、法官名字和期日,因此,虽然是不⋯⋯ 2004年11月8日晚间6点30分于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会议室,报告事项有三,针对“进行法官法推动一案”、“进行司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推动”等讨论,讨论并集结法官协会、检察官改革协会、司法院等意见,提出⋯⋯ 2004年11月22日上午9点30分于台湾高等法院四楼会议室,进行法官法草案研商会议,会议以法官法草案2002年10月7日版本(A版本)与2004年10月15日版本(B版本)对照,做出结论共19项。 2004年12月3日上午9点30分于司法院三楼会议室进行法官法草案研商会议,会议以法官法草案2002年10月7日版本(A版本)与2004年10月15日版本(B版本)对照,做出结论共5点
何谓“程序监理人”?家事事件法作何规定? 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如遇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虞;无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亦或为保护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认有必要,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或依职权选任一人或一人以上为“程序监理人”。例如夫妻诉请离婚,两造就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争执不休,双方均聘请律师积极争取,此时法院为照顾未成年子女之权益,即可依家事件法第15条之规定,为该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 程序监理人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特别代理人、第70条之具有特别权限之诉讼代理人的地方,在程序监理人于受监理人本人依法所得为之程序行为事项内,可为受监理人之利益为一切程序行为之权,并得不受受监理人意思所拘束,更可独立提起上诉、抗告或为其他声明不服之行为,至于程序监理人之行为如与有程序能力人之行为不一致时,则由法院介入判断何者较为适当
一、 翁启惠先生认为有新事证前来监察院陈情。蔡崇义、王幼玲、赵永清三位委员经调查后,确认新事证如下: 1. 原起诉刑事部分,经法院无罪判决确定。 2. 监察院廉政委员会对翁启惠财产申报不实之裁罚,连续二次经本院诉愿委员会撤销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
主文:被处分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停止执行)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107年11月6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诉讼)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107年11月22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本文摘要:曾多次快乐的一家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今天(8月31日)上午裁决,将梧桐妹监护权被判由贾静雯、孙志浩双方联合监护。回应贾静雯在下午利用律师事务所收到声明,将托抗告以确保小孩权益。 而另外一方面,孙志浩为主要监护人,孙家对裁决结果表示满意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不服公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之处罚者,得于接到处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内,提起诉愿。 受理前项诉愿之机关,应于收受诉愿之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之。 1969年1月14日修正1月27日公布[编辑] 条文 受处分人不服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所为之处罚,得于接到裁决之翌日起十日内,向管辖地方法院声明异议
国会收贿风暴,台北地院破天荒马拉松式讯问,历经53小时的羁押庭,三天三夜的漫长等待,最终裁定出炉,民进党籍立委苏震清、国民党籍立委廖国栋、陈超明,以及太流前董座李恒隆、白手套郭克铭通通羁押禁见,创下台湾司法、政坛纪录,只有时代力量徐永明交保。 长达53小时审讯,立委涉贿案8名被告羁押庭结束,台北地院做出最终裁定,三名立委遭法院收押禁见,创下司法先例,包括立委苏震清、办公室主任余学洋,立委廖国栋、办公室主任丁复华、立委陈超明、涉行贿的太流前董座李恒隆、白手套郭克铭,时代力量徐永明则以80万元交保。 台北地院比对监听译文、犯案时间点,核对相关事证,认为立委收贿嫌疑重大,且金额庞大,而被告皆否认犯行,有串证之虞,裁定羁押禁见,白手套郭克铭的律师得知裁定结果,离开法庭被记者追问不发一语,至于廖国栋的律师则强调会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