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事件
用非讼事件法第44条第1项规定之错误。 按声请拍卖抵押物,原属非讼事件,而非讼事件,依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得由司法事务官办理。移由司法事务官处理之非讼事件,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之非讼事件所为处分,与法院所为者有同一之效力;声请人或权利受侵害者对于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事件所为之处分,得依各该事件适用原由法院所为之救济程序,声明不服;前项救济程序应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
债权人之请求,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得声请法院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 民事诉讼上债权人利用公权力(法院)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手段。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所请求的是金钱、可替代物、有价证券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发此“支付命令”,用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手段,不必透过诉讼,就可以拥有与诉讼同样效果的特殊程序
配合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条之一之修正,增列主任司法事务官、司法事务官,故其人等亦为本条例所称之其他司法人员,爰配合修正条例。另为了符合体例,将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六十六条之四,有关检察事务官之任用资格移至本条例中规范,爰增列主任检察事务官、检察事务官亦属本条例所称其他司法人员之范畴(修正条文第四条)。司法事务官系仿德奥法务官之制度,使其能独立办理较不具争讼性或不涉身份、实体权利义务重大变动之非讼事件,并得办理相关事务,其所践行之程序及所为之处分均应以自己名义行之,另所办理之其他事务系承法官之命襄助办理,职责相当繁重,其任用自不宜低于现行法院公证人、观护人、提存所主任或登记处主任之资格,以维专业素质,爰配合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条之一之修正,增订司法事务官、主任司法事务官之任用资格及司法事务官甄审及训练办法之授权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条之一)
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于中华民国109年08月31日登记于法人登记簿, 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1032号(案号为109年度法登社字第20号)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贰万柒仟元,其中之玖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 伍万零 肆佰元,其中之贰万肆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请问:我的委任律师在和我的二次会谈里 都没有提及他因违反律师法,经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停止执行职务1年。请问他没有主动告知他正在停业中,仍接我的案子,这样可以吗? 应该是不可以,如果是真的的话建议向律师公会检举看看(看是哪个县市就是哪个律师公会)。 法务部有一个函:“律师法第 20 条规定参照,律师于受停止执行职务惩戒处分期间,如转为法务人员,受其他律师委托并经法院许可担任民事诉讼事件复代理人,或为非讼事件、执行事件及调解事件代理人等部分,因属该律师得办理法律事务范畴,故受停止执行职务惩戒处分确定律师,于停止执行职务期间,自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上述法律事务
绝版书:确定不再版的商品,仅提供书籍资讯参考。 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2021年9月版) 内容简介 本书辑录现行法规中与国家、人民最有关系且切合实用者,近七百种,内容丰富。按其性质分为宪法、民法、商事法、民事诉讼法、非讼事件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际法等九大类,于各页标示所属类别及收录各法起讫条号,方便检索
全委投资型保险之保险契约及保险商品说明书,除应符合投资型保险资讯 揭露应遵循事项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 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之应载事项外,并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保险契约: (一)保险契约转换条款。 (二)越权交易之责任归属。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应记载事项
书状名称 民事声请支付命令状(以合会会单声请者) 使用说明 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发支付命令,请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请求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例如:100万元)、代替物(例如:米一斤)或有价证券(例如:台积电股票一张)时,得请求法院核发的一种文书。例如:甲向乙买一支2万元的手机,乙已经把手机交给甲,可是甲迟迟没有付钱,乙就可以检附甲、乙间的买卖契约为证据,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后20日内声明异议,支付命令就自动失效,乙原来支付命令的声请就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