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委投资型保险之保险契约及保险商品说明书,除应符合投资型保险资讯 揭露应遵循事项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 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之应载事项外,并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保险契约: (一)保险契约转换条款。 (二)越权交易之责任归属。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应记载事项。 二、保险商品说明书: (一)全委投资型保险之性质、范围、经营原则、收费方式、禁止规定、 保户、保险人及保管机构之法律关系及运作方式等事项。 (二)运用委托投资资产之分析方法、资讯来源及投资策略。 (三)经营全委投资型保险业务之部门主管及业务人员之学历与经历。 (四)最近二年度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五)因业务发生诉讼或非讼事件之说明。 (六)投资或交易风险警语、投资或交易标的之特性、可能之风险及法令 限制。 前项说明书如有重大影响保户权益事项之变更,应向主管机关报备。 全委投资型保险之保险契约及相关资料,于契约终止或失效后至少保存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