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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第二审法院之审判,除有特别规定外,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准 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则其调查证据自应践行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 百八十条所定之程序,不能仅以讯问被告为已足
用非讼事件法第44条第1项规定之错误。 按声请拍卖抵押物,原属非讼事件,而非讼事件,依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得由司法事务官办理。移由司法事务官处理之非讼事件,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之非讼事件所为处分,与法院所为者有同一之效力;声请人或权利受侵害者对于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事件所为之处分,得依各该事件适用原由法院所为之救济程序,声明不服;前项救济程序应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
公职人员被选任为祭祀公业管理人兼主任委员,其公业之财产仍应列入申报。 1.查祭祀公业之财产乃属其全体派下员所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8条第3项及同法第829条之规定,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除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且公同关系存续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致公同共有人之持有部分无法加以明确区分,权利之行使亦受相当之限制,而与一般之分别共有情形有别;惟查同法第827条第3项复规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权利,及于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是公同共有人仍不失为公同共有物之所有权人之身份。 2.祭祀公业之财产虽登记为公业所有,惟其实质上系属其全体派下员所公同共有,其派下员若具本法第2条所规定之身份,而须办理财产申报时,自应依法申报其与其他派下员所公同共有之祭祀公业财产
本文摘要:转基因技术自应用于农作物商业化栽种以来,有关其安全性的争辩、非议大大。那么定记忆技术究竟好不好呢?本报讯(记者乔宁)转基因技术自应用于农作物商业化栽种以来,有关其安全性的争辩、非议大大。 8月28日,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公布《关于科学面临转基因的几点意见》,认为转基因技术是把双刃剑,合理合法应用于对解决问题世界性粮食危机具备最重要意义,但违法欺诈也不会对人类社会导致损害,敦促学术界、政府监管部门、媒体、公众科学面临
- 协助客户回答税务局之查询、处理税务局之实地审核和税务调查,并代表客户提出 税务上诉. -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 - 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内应课税入息计算
某甲开车行驶于道路上,于等红灯时,某乙企图假车祸真诈财,突然从旁窜出跑到某甲车前并趴在引擎盖上,某甲感到十分莫名其妙,大声斥责某乙,某乙才悻悻然地离去。但甲返家后仍感到不快,遂将行车记录器的画面上传至Youtube网站,引来诸多网友讨论分享,某乙发现后,声称甲无权使用摄有他画面的影像,已违反个资法。试问某乙主张是否有理由? 行车记录器所拍摄之乙画面,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2条第1款所指之个人资料,但个人资料未必皆会受到个资法的规范
内政部就征收补偿费因待解释未依限发放,征收有效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土地征收,系国家因公共事业之需要,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权,经由法定程序予以剥夺之谓。规定此项征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并应于相当期间内给予合理之补偿。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于补偿费发给或经合法提存前虽仍保有该土地之所有权,惟土地征收对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而言,系为公共利益所受特别牺牲,是补偿费之发给不宜迁延过久
承租人已搬走但户籍未迁出, 可否将其户籍迁出? 一、依户籍法第47条第4项规定:“全户迁离户籍地,未于法定期间申请迁出登记,经房屋所有权人或地方自治机关申请,户政事务所得迳为迁出登记。”如承租人已全户迁离户籍地,去向不明,无法催告,房屋所有权人可依上开规定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将其户籍迁出至户政事务所地址。 二、如该承租人非单独立户,而系迁入他人户内为寄居人口,可查知其现住地址者,得由户长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催告其办理迁徙登记,逾期不办理时,户政事务所得迳为登记
有关法官因职务异动致受理申报政风机构亦有变动时,自应于就(到)职三个月内申报财产,如同一申报年度已办理就(到)职申报者,则可免为该年度之定期申报 具申报义务之公职人员职务如有异动,且受理申报机关(构)亦有变动时,应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3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9 条第1项规定,办理就(到)职申报,此有本部98年3月4日政财字第0981102345号函释足参。准此,因法官于本法修正前,无论其职务所列职等为何,受理申报机关(构)均为其所属机关之政风机构,则其职务异动,致受理申报之政风机构亦有变动时,自应依据前开函释意旨,于就(到)职三个月内申报财产,如同一申报年度已办理就(到)职申报者,则可免为该年度之定期申报。 总机:02-23413183 本网站支援IE与Firefox,**浏览分辨率为1024x768以上
行政机关实施即时强制所造成人民损失或损害时应如何处理? 一、即时强制系行政机关为阻止犯罪、危害之发生或避免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之必要处理,且有保障公益与私益之目的,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第三人所造成之损失,如系属于社会义务范围内,则第三人负有容忍义务,不在补偿之列,但该损失如超过社会义务而高于一般人应容忍之程度,已构成特别损失时,基于公平原则与保障人民财产权,自应依行政执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适当之补偿。 二、至于行政机关实施即时强制如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自得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请求国家赔偿。 (参考法条:行政执行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