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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病假天数较长,遇国定假日及例假日,应否计入病假假期内
劳工病假天数较长,遇国定假日及例假日,应否计入病假假期内,工资应如何发给? 依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第3项之规定,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另依内政部74年6月12日台内劳字第323858号函释规定,劳工普通伤病假期间,除延长假期在一个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应不计入病假请假期内。 依上述主管机关函释规定,病假延长假期未达一个月以上者,遇例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俗称“国定假日”),均不计入病假请假期内,工资自应按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由雇主照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