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众所周知,社保是非常重要的,社保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前四项保障了我们的“现在”,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而养老保险保障了我们的“未来”
汤亚飞于今年1月进入金山电缆负责电路、机械的维护工作。入职时,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承诺为其缴纳社保。几个月后,汤亚飞发现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保,遂向总经理张石力提出异议
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2月27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近日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文件,明确自3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同时对困难中小企业实施医保费缓缴政策。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5%降至8.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降至9%
咨询: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是快要满50周岁的女性,然后企业不要我做了,我按照规定领取失业金,等到失业金领取完成后,我已经满了50周岁,但我社保还没有缴满15年,这个时候我再去找工作,企业应该是帮我交不了社保了,那么我接下来应该怎么继续补缴养老和医疗呢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我已经50岁了,缴纳社保有10年,想拿退休金还差5年,这5年养老保险我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如果不能的话,如果我现在50岁,之前只交了2年社保,自己补缴到60岁,还没有满15年, 到了60岁之后,还要一年一年补缴吗? 还有这个是养老满15年,我医保没有满20年,不能享受终身医保,那么医保是不是也要一年一年补缴到满20年才能享受终身医保呀? 网民您好!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医疗保险已从人社部门划转到医保局,相关医保问题请咨询医保部门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三部门发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受惠面广、减负力度大,惠及我市近16万户参保单位,预计今年2月—6月,减免社会保险费将超过130亿元,其中,2—3月已落实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社保费40.72亿元。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力系统自动化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省高新技术企业
广西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已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最低调整为7092.24元全年,最高为37846.8全年。因疫情影响,2020年度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仍可按照2019年度最低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通过微信、自助设备等多种方式缴纳。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公布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3078元(5256.5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5769.5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与2019年保持一致为2955.1元/月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落实移转订价查核,遏止营利事业借由不合营业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税负,即将对辖区104年度移转订价案件进行选案查核作业,请营利事业自行检视如有不合营业常规之情形,请尽速补报补缴,以免受罚。 该局进一步表示,跨国集团利用各国之税制差异或企业间不同的租税负担,从事租税规划利润移转,为维护租税公平,该局将严查移转订价案件,若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优先列为选案查核对象: (一)申报之毛利率、营业净利率及纯益率低于同业。 (二)全球集团企业总利润为正数,而国内营利事业却申报亏损,或申报之利润与集团内其他企业比较显著偏低
张贴者: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6 ]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查核发现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0年3月买入套房1户,于101年10月以140万元出售,为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称特销税),改以赠与名义移转,经国税局查获,买受人承认实际上系买卖行为,因卖方甲君要求而同意以赠与名义移转,甲君漏报特销税14万元,除予补税外再予送罚,得不偿失。 另乙君名下已有一户房产,嗣又另行购置其他房产。惟乙君因资金调度欲出售刚取得之不动产,遂先将该不动产赠与名下无房产之已成年女儿,随即以女儿名义出售,以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一户自住房地免课征之规定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