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0年度、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0年度、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
为发挥学会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会全体会员,根据《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和《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各会员单位从收到通知起,缴纳2022年度会费。 请接通知后将贵单位会费于2022年9月30日前汇入学会账户或直接来学会办理。未缴纳2021年度会费的单位请一并补缴会费
记者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11月份起,我区全面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截至目前,已有3863人录入社保接续系统。 据了解,社保接续政策适用对象为,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由我区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充,将非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群范围条件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扩大到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定退休年龄仅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并不能完全重合,故在实践中就存在一部分人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于这些相对“特殊“的从业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
注意!2022年6月企业社保费征期即将开始! 您好!2022年6月企业社保费征期即将开始,请关注缴费时间和相关注意事项,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期缴费。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年6月企业社保费征期为6月10日至25日,银行批量扣款日为6月10日,每月只有一次批扣
台北市萧姓妇人,先将一间房地赠与给儿子,再代理儿子将房地出售,遭税官查获,认定她出售持有1年内房地未报奢侈税,萧妇不服打起行政官司,但被法院判决败诉确定,萧妇遭补征奢侈税120万元,又被处2.5倍罚锾计301万元,总计421万元税款都必须缴给国库。 出售持有期间在1年以内的房地,需依奢侈税条例,在订约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并缴纳奢侈税。 萧妇这间房地的买卖总价才805万元,却要连补带罚课取421万元税款,实在得不偿失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第7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删去第一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删去第二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将第三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删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第一项修改为: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第二项中增加“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将第四项修改为: “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台东县税务局表示,印花税有短贴、漏贴之情形时,若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只需加计利息,免受短、漏报之处罚。 本局表示,应课征印花税之凭证在书立或交付使用时即应贴足印花税票,若不贴或贴用不足额印花税票者,除补贴外,按漏贴税额处五至十五倍的罚锾。按往年印花税检查时,经常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漏贴、短贴之漏税行为,多数情形皆出于无心之过,如能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短、漏报之处罚,一律免除,但有应补税额者应加计利息;反之,纳税义务人如在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后,才办理更正或补报者,即无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加计利息补税免罚之适用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怎样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解读】《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补助金额纳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二、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 答: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 三、集体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补助金额纳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