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萧姓妇人,先将一间房地赠与给儿子,再代理儿子将房地出售,遭税官查获,认定她出售持有1年内房地未报奢侈税,萧妇不服打起行政官司,但被法院判决败诉确定,萧妇遭补征奢侈税120万元,又被处2.5倍罚锾计301万元,总计421万元税款都必须缴给国库。

出售持有期间在1年以内的房地,需依奢侈税条例,在订约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并缴纳奢侈税。

萧妇这间房地的买卖总价才805万元,却要连补带罚课取421万元税款,实在得不偿失。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萧妇在100年9月11日出售持有期间在1年以内房地,未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规定,在期限申报并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台北国税局通知她限期补报及补缴税款,她又未依限补报及补缴税款,具有故意逃漏奢侈税的事实,应予补税并按规定课罚。

法院判决指出,萧妇在99年12月间买入台北市一间建地面积689平方米应有部分10000分之93,及其地上建物即房屋面积46.8平方米共有部分。100年5月间,萧妇将该房地所有权以赠与形式移转给陈姓儿子。

不过,萧妇随后在100年9月间代理其子与胡姓民众签订房地买卖合约书,以总价805万元完成房地交易。

台北国税局后来查获,认定萧妇利用其子名义,出售持有期间在1年以内的房地,却未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俗称奢侈税条例)规定,在订约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并缴纳奢侈税,于是按该房地交易总价格,依适用税率15%,核定应纳税额为120万元;并审酌萧妇违章情节,按漏税额120万元处2.5倍的罚锾计3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