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在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如属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房地交易所得,且不论有无所得,都应在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上开房地交易日之认定,原则以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惟如该房地系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则以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书之日为准,倘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包括欠税),其持有之房地依法遭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者,系属财政部公告非自愿性因素交易类型,若持有房地期间未满5年,可按较低税率20%计算房地合一税。
该分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07年6月17日买卖取得A土地,嗣因无力清偿债务,该土地经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拍定人乙君于110年7月1日领得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然甲君未依限于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证书之日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经稽征机关依拍定价,减除买进土地之成本、土地可使用状态前支付之相关费用、移转费用及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以非自愿性因素之税率20%,予以补征并裁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