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谨慎!因“换屋”却未办竣户籍登记,小心奢侈税找上您!
【MyGoNews萧又安/综合报导】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有些民众购入房屋后,迟未将户籍迁入登记,嗣后又因其他因素“换屋”,而将原居住房地出售,却疏忽检查原房地(即旧屋)于签订买卖契约时,其持有期间是否已满2年?是否符合奢侈税第5条第2款所规定排除课税要件?
该局日前查获其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0年8月间完成移转登记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学区问题一直未将户籍迁入,2012年2月间再购置B房地,A房地则于2012年5月间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售价1500万元。因甲君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时,持有A房地期间为1年9个月未满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从未于A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不符合奢侈税免税规定,致遭补税150万元,并处罚锾。
南区国税局表示奢侈税实施已逾2年,仍有民众因不熟稔法令规定及误信房屋中介或代书说词,误以为居住的房地即是符合“自住”,而未办竣户籍登记。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因换屋需求持有2户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出售持有未满2年之原房地时,一定要先停、看、查下列3项目:
1.所有权人本人、其配偶或未成年直系亲属于购置新房地前,于原房地已经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
2.原房地在新房地移转登记之日起1年内出售。
3.新房地的户籍最迟要在原房地出售日(即订约日)之次日起3个月内迁入,且新房地也不能供营业使用或出租,3要件都具备才符合免缴纳奢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