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持有2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符合一定条件之土地移转及符合一定金额之小客车、游艇、飞机、直升机、超轻型载具、家具及龟壳、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产制品(不包括非属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之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与入会费纳入课税范围。
2. 将房屋或土地所有权人、产制厂商、进口特种货物收货人或持有人及销售入会权利之营业人等,明定为纳税义务人,并规范课征时点,以利征纳双方依循。
3. 对于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处自住房地(参照一生一屋规定)、或因调职、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因素出售新购自住房地、作农业使用之农舍、公共设施保留地征收前之移转、强制拍卖、销售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之房地、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银行处分因行使抵押权取得之不动产、销售以自住房地拆除改建、合建分屋及都市更新依权利变换所分配取得之房地,列为非属课税项目。
4. 对于具重复课税、运销国外及奖励教育、研究或实验性质之高额消费货物,订定免征项目。
5. 明确订定税率、税基及税额计算方式。
6. 定明产制厂商登记、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及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等稽征程序及相关罚则,以利征纳双方依循。
7. 所征收之税课收入将循预算程序用于社会福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