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日前接获民众甲君电话询问:“107年间因离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自前配偶取得房地1户,目前想要出售,是否需要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该局说明,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于该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属于房地合一所得税课征范围。取得日之认定原则上系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但如果取得原因系因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条之1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取得,依据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准。
该局进一步说明,甲君虽于107年间因离婚自前配偶取得房地,但系以前配偶原取得该房地之日期来判断是否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或是依旧制将房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出售年度之综合所得课税。换言之,如甲君之前配偶取得该房地之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后,则甲君出售该房地时,应于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次日起30日内向所辖国税局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反之,如在105年1月1日之前,甲君则应将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一并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