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主旨:公告111年1-2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1-2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1-2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1-2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二、纳税义务人如发现公告核定内容错误时,得向本局查对更正,如对公告核定内容不服者,应于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内,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向本局申请复查
主旨:公告111年5-6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5-6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5-6月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5-6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按其土地涨价总数额征收或预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应于订定契约之日起30日内申报 纳税义务人于收到缴款书后30日内向公库缴纳,并留意缴款书记载之缴纳期间,逾期将依规定加征滞纳金 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未达百分之1百者”,就其涨价总数额征收增值税百分之二十 第2级 30% 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在百分之1百以上未达百分之2百者”,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外,其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百分之三十 第3级 40% 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在百分之2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规定分别办理外,其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百分之四十 1.持有土地年限超过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税超过第1项最低税率部分减征20%。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如下: (1)一生一次: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者。 (2)一生一屋: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1.5公亩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5公亩者
为扩大为民服务,台北市税捐处与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合作,首创自109年8月10日起,将遗产税申报有关查询金融遗产的便民服务据点扩大至地方税稽征机关,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以后可就近至北市税捐处所属的中正、中山、万华、松山及内湖等5个分处,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以方便尽速办理遗产税申报。 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为办理遗产税申报,须先到国税局或税捐处查调被继承人财产、各类所得等资料,再向金融机构等查询其他金融遗产,财政部为免民众奔波于各金融机构间,自109年7月1日起实施全国国税局跨局受理单一窗口查询金融遗产服务,可申请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基金、上市(柜)及兴柜有价证券、人身保险、金融机构贷款及信用卡债务等金融遗产资料,国税局受理后将申请资料通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将查询结果回复纳税义务人,各金融单位更提供民众第一次透过本项服务查询金融遗产免收手续费优惠。 税捐处表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开始如到税捐处查调被继承人财产、所得资料,则须再跑一趟国税局申请查询金融遗产资料,为节省其往返国税局和税捐处的时间,该处与台北国税局合作,扩大服务据点至该处未与国税局合署办公的中正、中山、万华、松山及内湖等5个分处,民众可就近提出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该处于受理后再将申请书转送国税局通报金融机构,为民众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一、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个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必须将租赁所得合并于每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申报。 租赁所得系指实际租赁收入,减去相关合理的必要费用及损耗后之余额,其中合理必要的损耗及费用,如房屋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财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等,可逐项举证列报。 如不逐项举证申报,亦可按财政部核定的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以2013年度为例,固定资产租赁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也就是说:租赁所得=租金收入*57%,纳税义务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的费用金额,择高适用
2010年5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对陈战胜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陈战胜对2008年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陈战胜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机关的纳税决定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陈战胜选择提供担保后进行行政复议
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批复,国家税务总局烟台保税港区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其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相应更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不变。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保税港区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综合保税区税务局,于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公章和涉税费业务专用章,办公地址仍为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综合保税区税务局继续履行原国家税务总局烟台保税港区税务局行政职能,原有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变
依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边境抽查及抽样检验应缴纳之费用,其项目如下: 一、审查费:查验机关就查验申请予以审查之费用。 二、临场费:查验人员至现场抽取样品、核对品目、检查包装、标示及其他相关项目检查措施之费用。 三、延长作业费:报验义务人或代理人申请延长查验作业之费用
赠与税乃对无偿给与他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之行为所课征之税,属直接税,为防杜遗产税逃漏而设立的税课,使财产所有权人无法在生前以赠与方式分散财产。因此赠与税对遗产税具有辅助之作用。 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之财产为赠与者,及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均应依法课征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