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个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必须将租赁所得合并于每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申报。

租赁所得系指实际租赁收入,减去相关合理的必要费用及损耗后之余额,其中合理必要的损耗及费用,如房屋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财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等,可逐项举证列报。

如不逐项举证申报,亦可按财政部核定的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以2013年度为例,固定资产租赁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也就是说:租赁所得=租金收入*57%,纳税义务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的费用金额,择高适用。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必要损耗及费用仅得扣除该地当年度缴纳的地价税。

另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

意即若将房屋无偿借给配偶或直系亲属以外之他人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不论实际上有无收取租金,都要申报租赁所得。但若是无偿提供给直系亲属或配偶以外的个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二人证明及办理公证,证明确系无偿使用,就可以不用设算租金。

综合所得税系采收付实现制,个人出租房屋或是土地,不论租赁期间所属年度为何,均应在租金之收取年度申报课税,如有短漏报情形一经查获,除补税外,将并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