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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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有关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所得税之规定,不得迳按免税所得自课税所得中列报减除。 该局查核A公司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A公司于当年度出售国外公司发行股权证券,取得出售之有价证券盈余2仟8百余万元,列报证券、期货交易所得,并以该所得系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征所得税之适用范围,径自课税所得中列报减除。依财政部83年1月12日台财税第821506281号函释,出售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有关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所得税之规定,其所得属应税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个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必须将租赁所得合并于每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申报。 租赁所得系指实际租赁收入,减去相关合理的必要费用及损耗后之余额,其中合理必要的损耗及费用,如房屋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财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等,可逐项举证列报。 如不逐项举证申报,亦可按财政部核定的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以2013年度为例,固定资产租赁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也就是说:租赁所得=租金收入*57%,纳税义务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的费用金额,择高适用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父母,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下同)123万元。所谓父母,系指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本生之父母(并不包括姻亲关系之岳父、母)。如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向户政机关登记由他人收养者则为养父母,其他如继父或继母未向户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者,则遗产税申报时并无该继父母扣除额之适用
主旨:由中华民国全国青年创业总会及中华民国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全国联合会主办;本会协办之,订于107年10月2日假新竹市劳工育乐中心二楼大礼堂举办,意者请至网站报名参加。名额有限,请尽速报名。 二、 日期:107年10月2日(星期二)下午二时至五时
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又改了!会计人必须重新学习! 又是大消息,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现行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较大的修订。变化太大,会计人必须要重新学习!看来又要忙了,快来了解具体变化! 先来看看财务报表变化: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了!在原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是合并的,现今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意味着新政策以后披露的财务报表要拆分成这三个科目披露。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也拆分了!通知指出,原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将拆分成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南区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时,常会利用广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销售成绩,但如果是与地主合建分售的话,该建案的广告费应按房屋与土地的售价比例分摊后,方得列报为公司广告费。 该局说明,建设公司与地主采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建设公司为促销目的所支付的广告费,因其广告效益已及于土地,自应依售价分摊于房地,再分别计算损益,才算合理,因此,基于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归属地主销售土地部分的相关费用,包括广告费等等,是不能从公司销售房屋收入中减除,公司如有代地主负担的广告费,是不得列报为公司的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日前查核甲建设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列报广告费300万元,因甲公司系与地主采合建分售方式销售建案,并约定房地售价比例为4:6,甲公司虽主张已与地主约定销售合建房地的广告费全数由建设公司负担,但在税务申报上,仍应按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房屋与土地的售价比例,将属于地主出售土地应负担的广告费180万元[300万元×6/(4+6)=180万元〕,予以剔除补税
持有房产2年内转售有奢侈税的问题,其中若是透过赠与再转售房屋,也得留意是否符合奢侈税课征范围,一般来说,“受赠”如父母赠送子女、夫妻赠与都必须获赠后持有2年出售才免奢侈税;若属“受遗赠”因继承遗产立即转售则没有奢侈税问题。 获赠转售房产是否课征奢侈税?要注意小细节。(好房News记者陈韦帆摄影) 受赠房产转售的奢侈税课税税率,除了按照持有1年内税率15%、超过1至2年内税率10%之外,奢侈税的课税基准则是按照“房屋部分”课征,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举例,A父亲在2013年3月赠与1笔房产给儿子B,当年度的“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300万元、土地公告现值700万元
经济不景气,企业销货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时,可以直接认列为呆账费用吗?南区国税局表示,必须是应收账款已逾2年,且经催收后无法收回,并附有邮政机关送达的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的催收证明,才可以认列费用,从所得中扣除。 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9条第5项第2款规定,呆账损失须“债权已逾期2年”及“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2项要件都要具备时,才“视为实际发生呆账损失”。 又查核准则第94条第6款规定,应取具“邮政机关已送达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是“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的证明要件,认定债权客观上已经催收,且经催收后并未能收取
为规范企业对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为了认真学习领会新租赁准则的原则要求,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范,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公允。我系财务管理教研室于2019年10月23日在机械北楼302室开展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研讨与学习,教研室主任季国民主持会议,全体教研室成员出席本次研讨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