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
门牌整编证明(门牌证明)要如何申请?应备何文件? 一、台北市政府为了便利民众,鼓励机关使用免书证免誊本方式,以减少门牌证明书的核发,如果您仍需要用到门牌证明书,也可以带以下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户政事务所提出申请: (一)建物所有权证明文件(或6个月内建物誊本)或有效期限内租赁契约。 (四)门牌证明书1张规费是20元。 二、如果您现在的户籍就在那个房子里,上面的证件中建物所有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契约不用带,直接带身份证、印章(或签名)、规费就可以了;如果您是利害关系人,直接带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正本、身份证、印章(或签名)、规费即可办理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 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商标设计等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
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它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它是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新闻稿-遗产税没有全部缴清,也可以先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喔! 遗产税没有全部缴清,也可以先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喔!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之1规定,继承人有2人以上时,可以向国税局申请按法定应继分缴纳部分遗产税后,申请核发不动产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转证明书,先行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以免因逾期未办理继承登记,遭地政机关列管及加收规费,且列管15年仍未申请登记而遭径行移至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公开标售。 该局指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之1规定,继承人有2人以上,必要时可以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缴清本身应继分分单之遗产税款后,即可核发不动产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转证明书,再向地政机关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登记。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过世,尚有配偶A君及育有B君、C君、D君及E君等4名子女,继承人共5人,甲君遗产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缴纳期限为103年9月10日,因继承人间尚有纷争未解决,无法一次缴清遗产税,为避免因逾期未办理不动产的继承登记而遭地政机关列管及加收规费,A君本人可以在103年9月10日的缴纳期限前先向国税局申请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按A君应继分(1/5)计算分单之遗产税额为20万元,A君在缴纳20万元后,即可向国税局申请核发不动产公同共有同意移转证明书,据以向地政机关办理不动产公同共有继承登记,但就其余分单差额80万元部分,仍为连带债务,且在全部应纳税额还没缴清前,不可以办理遗产分割登记或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登记
持有房产2年内转售有奢侈税的问题,其中若是透过赠与再转售房屋,也得留意是否符合奢侈税课征范围,一般来说,“受赠”如父母赠送子女、夫妻赠与都必须获赠后持有2年出售才免奢侈税;若属“受遗赠”因继承遗产立即转售则没有奢侈税问题。 获赠转售房产是否课征奢侈税?要注意小细节。(好房News记者陈韦帆摄影) 受赠房产转售的奢侈税课税税率,除了按照持有1年内税率15%、超过1至2年内税率10%之外,奢侈税的课税基准则是按照“房屋部分”课征,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举例,A父亲在2013年3月赠与1笔房产给儿子B,当年度的“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300万元、土地公告现值700万元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将按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输,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民众申请护照的管道更多、更便利。内政部跨机构协调合作后,宣布从今(2020)年8月11日起,首次申办护照的民众,可就近到全国任一户政事务所,同时完成人别确认、办理护照、注册自动通关等服务,省下排队及舟车劳顿的时间花费。 过去首次申办护照的民众,若无法本人亲自至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4个办事处申办,须先至户政事务所办理人别确认后,再委托旅行社、亲属代为洽办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是禹州市政府主管全市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运输管理和交通企业发展指导服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和地方铁路建设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㈠、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民法第421 条第1 项定有明 文。是承租人除无法处分租赁物外,其能本于占有人之地位享有对于租赁物之使用权,并得借此利用租赁物为任何经济行为,反之,出租人则享有租金收入之利益,双方互蒙其利 。换言之,当租赁契约成立时,除契约或法律有特别约(规 定)定外,原由出租人享有之使用收益权即得由承租人享用 ,不应受限制,始符合契约自由之精神,亦能使租赁物发挥最大之经济效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